新浪新闻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圆明园防渗工程环评报告

法制网-法制日报

关注

报告书推荐综合改进方案,综合考虑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网北京7月5日讯记者郄建荣国家环保总局今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由清华大学环境影响评价室等环评机构操刀制作的《圆明园防渗工程环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书推荐综合改进方案:以工程实施现状为基础,以“实事求是,因湖制宜,全面统筹,整体优化”为原则,兼顾短期影响和长期效果,综合考虑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长达数万字的报告书对圆明园工程得出了5点总体结论:

———为了防止圆明园生态系统的退化,保障遗址公园发挥基本规划功能,在目前北京市水资源十分短缺的情况下,圆明园必须采取综合的节水与补水措施。

———圆明园坐落于清河古河道上,防止过度渗漏是节水措施之一。但必须结合地质条件、节水要求和环境影响等进行比较选择,决定防渗的具体形式。圆明园缺少对湖底防渗工程合理性的充分论证。圆明园内的绮春园湖底为1.5至2.0m厚的粘土层,天然防渗能力较强,不采取人工措施即能基本满足防渗要求;福海之下的沉积地层以砂砾石层为主,但其上的部分区域有厚约0.3至0.6m的底泥层,具有一定的抗渗能力,综合考虑水域功能,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长春园直接坐落于砂砾石层之上,各湖底泥层厚度较小,加之近年来大部分时间处于干涸状态,原有底泥部分沙化,导致抗渗能力进一步降低,渗漏严重,需要实施有效的防渗措施。

———目前没有使用复合土工膜防渗材料产生环境毒性的报道,但其综合环境友好性低于天然防渗材料。考虑到圆明园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遗址公园的特殊性,应该优先采用相适宜的防渗材料和措施。

———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原工程方案存在严重缺陷。在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缺乏全面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了水生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目前,工程大部分已经建设完成,影响了环境现状的调查和分析,给环境影响评价造成了极大困难。现有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对后续工程改造所带来的损失是由于工程没有按程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造成的。

———圆明园防渗工程大部分已经完工的现实,造成社会、经济、环境多个目标的相互矛盾,必须实施多目标综合决策。该工程的改进方案,以防渗工程实施现状为基础,以“实事求是,因湖制宜,全面统筹,整体优化”为原则,兼顾短期影响和长期效果,综合考虑工程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报告还公布了由以上环评机构所做的公众问卷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人反对铺设防渗膜;保持遗址风貌是公众的主导意见,而注重公园的休闲娱乐功能的支持率最低。调查结果同时显示:“如果防渗工程尚未开工,不赞成铺膜的人数比例为93.7%”;认为应“拆除部分防渗膜,兼顾防渗效果与生态保护效果”的占到68.7%。

据公开的信息显示,参加此次圆明园环评的机构除了清华大学环评机构外,还有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勘察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环评机构。参加环评报告制作的环评专家有数十位。专家点评圆明园环评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的一次飞跃李皓:高调评说环评报告,但建议不应放弃追究责任的行政、法律责任。俞孔坚:圆明园任何改造工程必须首先满足是否破坏遗址的真实性的检验。张春正:环评报告只能打50分。本网记者郄建荣

有关圆明园环评报告今天在国家环保总局的网站上一公开,即刻引起了曾高度关注圆明园防渗问题专家、学者的热议。俞孔坚,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这位一直高度关注着圆明园防渗问题的学者,因为曾参加过圆明园防渗工程听证会并在会上发表过独到而尖锐的观点而备受关注。今天,就圆明园环评报告的公开他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俞孔坚开诚布公地亮出了他的观点:任何圆明园的改造工程,必须首先满足是否破坏遗址的真实性的检验;同时,他也提出他的意见——即使清华大学的环评报告在技术上100%支持防渗工程,也不能成为圆明园大规模改造工程、包括大量砍伐林灌和湖岸翻新等的理由和借口。俞孔坚认为,圆明园改造工程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环境问题,而应由圆明园公园的性质所决定。他认为,圆明园作为遗址公园具有多重价值,一个通常意义上的环报告是绝对不够的。在回避圆明园作为遗址的价值标准下、在回避真实性检验的原则下,进行环评是远远不够的,至少是不能作为圆明园任何改造工程的充分依据的。俞孔坚说,圆明园遗址的性质不容回避。他说,在圆明园的多重价值中,最重要的是作为遗址的价值,所谓遗址是文化遗产的一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遗址的定义是:在历史学、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人类作品或自然与人的共同作品、以及包括历史遗迹的地区。圆明园尽管目前还不是一项世界文化遗产,但至少是国家级的文化遗产,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无可争议的“遗址公园”,是对中华民族的历史有特殊意义的。这个遗址由一个万圆之园被毁的遗迹,和经过100多年自然演化而来的乡土群落和自然环境本身所构成。她的价值包括历史学的、美学的和生态学的;它的主要功能是历史教育、自然教育、审美启智、和改善生态环境(包括区域性的和地域性的)。俞孔坚说,圆明圆遗址的价值不在于它是一个辉煌壮丽的万园之园,而在于它的毁灭、毁灭后的遗址以及毁灭所赋予它的历史意义。任何试图恢复其当年“壮丽景象”的工程,同任何试图将其改造成为一个娱乐公园的工程都是有背于遗址性质的。因为,它们都经不起真实性的检验。作为学者,他提出,任何圆明园的改造工程必须首先满足作为遗址的真实性的检验。他说,在对待圆明园的问题上,必须首先要明确它作为遗产(遗址)的价值,才能谈在改造工程的技术上是否可行,必须明确真实性的判断依据即遗产的形式与设计,材料,利用方式,传统技术与管理,位置与环境,言语和其他非物质遗产,精神与感受,以及其他内在和外在的因素等,才能对圆明园的改造工程的是非作出判断。为此,俞孔坚做出分析认为,第一、从形式和物质真实性看圆明园改造工程的破坏:任何一个具有视觉能力的人都可以判断,防渗工程中彻底毁坏原由驳岸,代之以水泥勾缝的石质硬化护岸,是对真实性的彻底破坏,因为无论从设计形式、材料、技术和非物质精神感受以及和环境的关系,都是彻底的破坏性的和不可恢复的。任何一个稍有中国传统园林修养的人都明白,假借美化和改善环境为由的水岸改造工程是何等的丑陋,不但严重破坏了遗址的审美和启智功能,也亵渎了中国传统园林艺术,更无真实性可言;第二,从精神与感受的真实性看圆明园改造工程的破坏:除了形式和物质的证实性外,经过100多年来的演替所形成的乡土植被,杨、柳、榆、槐椿、桑、榟、柘等落叶乔木,与原有建筑和假山遗址一起,共同形成了圆明园悲壮而苍凉的“真实的遗址感”,这种遗址感是精神的、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所不可或缺的,是遗产真实性的有机构成部分。现行的改造工程中几乎用“三光”的方式伐掉大面积的林灌,代之以草坪、观赏花卉的园艺栽培品种(如粉红色的榆叶美、艳丽的碧桃花、热闹的月季)和各种外来观赏树木。而任何一个有基本文学修养的人都可以判断,这是对圆明园遗址真实性的莫大损害。第三,从利用方式看圆明园改造工程的破坏:作为遗址公园,圆明园的主要功能是历史教育、遗址的悲剧美学体验、北京的乡土自然教育和自然体验。现行的改造工程却以游乐甚至娱乐为功能导向,以部门赢利为目的。严重破坏了圆明园作为遗址公园的真实性。俞孔坚说,就圆明园本身来讲,首先应该是从遗址和文化遗产的角度来看它的价值,就进行中的圆明园防渗工程来讲,应该首先从是历史学、美学角度,以是否损害遗址的真实性为基本标准,从设计和形式、材料和利用方式、从精神体验和感受等方面,来综合地进行评价和判断,而目前试图通过一个技术的环评来决定现行工程是否合理,是远远不够的。在做了上述分析后,俞孔坚对记者也发表了他对报告的几点意见。他认为,这个报告是有明确前提和限定的。它的限定:是关于“圆明园东区东区的防渗工程环境影响”的评价,不是圆明园正在进行的全面改造工程的评价,如不包括西区的砍伐林灌和地形整改,大连铺设草坪和种植花灌等对圆明园遗址公园的生态和遗址的真实性有严重破坏的工程。他认为,这个报告的前提是:圆明园在一个干旱缺水的环境下,需要有水或恢复到当年万园之园的水景观,而对一个遗址公园来说,这个前提本身是不能成立的。俞孔坚认为,在其所定义的前提和工作范围内,环评报告总体上讲是客观的、认真的;所下的结论是谨慎的,有一些结论是明确的,但许多方面是不明确和含混的。在防渗工程对主要的生态和环境的破坏方面,报告有明确的结论。他尖锐地提出,“已经做完的工程怎么办”?从这个角度,他认为,从经济和技术角度,已经做完的工程怎么办,报告表达了一种无奈,如果拆掉会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会使湖底渗漏更加严重。另一位高度关注圆明园防渗问题的学者,地球纵观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李皓博士则对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第一句话就是报告“相当好”。对于“相当好”,她认为首先是报告所做关于圆明园防渗工程的定性即“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原工程方案存在严重缺陷。”非常准确。她对改进方案与环境对策一章所谈到的,圆明园需水量、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评估、再生水的利用等都给予了高度评价。对于报告中公众参与一章,李皓说,报告公开了环评机构所做的问卷调查结果,据“调查结果公众调查结果显示,保护公园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持遗址风貌是公众的主导意见,而注重公园的休闲娱乐功能的支持率最低;”另“从是否支持使用防渗膜防渗的调查结果看,超过半数的人反对铺设防渗膜。”李皓说,这些观点因为是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得到的,因而很有说服力。同时,也证实了当时专家的反对开发旅游项目以及铺膜的观点是与群众观点一致的。但是,李皓对于报告中关于圆明园文物保护与经济效益的分析也提出了她的看法。她认为,国家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将圆明园定义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仅仅是圆明园内的房子,还应包括园内古人留下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石,特别是湖中侧岸等都应是文物保护的对象及内容。她认为,报告对文物的解释很弱,圆明园公园方面对侧岸的破坏实际上就是对文物的破坏。对于经济效益问题,李皓对“水面开发划船后就可带来经济效益“的说法持不同意见。作为高扬反对圆明园防渗工程大旗、也是圆明园防渗工程风波的始作俑者兰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客座教授张春正则表示,圆明园环评报告是圆明园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做出的,因此,这个环评报告更多的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报告。他认为报告只能打50分。

李皓在结束记者采访时,强调既然报告给圆明园防渗工程做出的定性是“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原工程方案存在严重缺陷。”那么,国家有关部门就应该坚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只有坚决追究有关责任的行政及法律责任才能震慑后者,使后者不敢再效仿圆明园方面的做法,这也是制止圆明园防渗工程的一个重要目的。

(本网北京7月5日讯)

环评文件公布制度应该立法

新闻分析 竺效

我国有关环评活动的现行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未涉及环评文件的公布制度。然而在法无明文的情形下,国家环保总局能够主动公开环评报告内容,真可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自觉行为。这一行为本身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体现了现代政府的透明高效。但为了使得环评文件公开成为一种制度,仍然有必要通过立法,在有关环评法律中增设这一条款。

为了弥补我国立法的缺位,我们有必要了解其他国家在该领域的有关法律规定。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7条规定:建设者在提交评价书(类似于环评文件)后,应依照总理府令的规定公布评价书及其他总理府令规定的事项,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应在有关地区将评价书、概要书和意见书(指有关审批者对评价书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书面意见)供公众阅览。荷兰环境管理法第七章为“环境的影响评估”,第7·20条第二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说明(类似于环评文件)的主管机关有刊登的义务;审查环境影响说明的主管机关应在8周内提交出版刊登该说明。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刊登事宜应至少采用以下方式:①在一家或多家日报或非日报的报纸上刊登,也可以在地方的免费报纸上刊登;②按照第7·22条的规定保存环境影响说明,以备公众监督查阅;③当本部部长(指环境部长),或一个、多个部长(指农业、自然管理或渔业部长),或省行政管理委员会是主管机关时,在《荷兰政府公告报》上刊登;④如果该活动可能对另一个国家的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则要在另一个国家的出版物上刊登公告。

为此笔者建议修改我国有关环评法律,增设环评文件公布制度,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除非涉及国家机密,环境文件许可申请人(如,圆明园)应在提交环评文件后,主动或依照审批机关的指定,以报纸、网络等适当方式公开环境文件内容、专家、公众在环评文件编制阶段提出的书面意见。2、有权审批机关(如,国家环保局)应在接受申请后的一定期间内公布环评文件的内容、有关专家或利害关系人就环评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可以采取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公布;同时还应保留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在工作时间提供给公众免费查阅、复制或摘录;审批机关还应公布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就环评文件提交书面意见的时间期限、方式、地点、联系方法等必要事项。3、非有权审批机关(如,海淀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环评文件后尽快转交有权审批机关,在获得有权审批机关允许后,可以参照审批机关公布环评文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环评文件内容发布。

公布环评文件是为了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性,民主的决策过程能够保障科学决策的产生,公布也有利于民主、科学决策的有效社会监督。因此,在现行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公布制度的情况下,应鼓励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根据环评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学理论,在环评文件审批阶段,积极尝试和探索环评文件公布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