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推迟表决物权法草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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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被称为我国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第一部法律,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大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小到空调滴水纠纷”,因此备受瞩目。从2002年12月初次审议至今,已经三易其稿。记者昨天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物权法草案即将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在今年10月、12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上继续审议,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草案解读
昨天,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第三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介绍了物权法草案的。
拆迁征地
被征地农民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
就社会关注的拆迁、征地问题,王胜明表示,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只有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拆迁和征地。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征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有国家规定的就要按照国家规定办,没有国家规定的,要给予合理补偿。王胜明说,具体来讲,“合理补偿”就是保证被征地的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
现在征地最高可以达到前三年一亩地平均年生产总值的30倍。
保护原则
不论国籍平等保护
在关于保护的原则和保护的方法上,不会区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也没有区分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没有加以区别都给予一视同仁、平等的保护。
王胜明说,物权法用了两个概念作为物权的主体:第一条,就是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也包括无国籍人。
第二,法人概念既包括中国法人,也包括外国法人。第三,物权法草案当中还出现了“国家、集体、私人”的概念,因为自然人和法人是从一种角度划分的,那么国家、集体、私人就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划分的。什么叫“国家、集体、私人”?物权法讲到的“私人”,就是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国企违法经营
造成严重亏损要追究责任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有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经营,给国有企业造成严重亏损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区公用部分
电梯等所有权由业主共有
物权法就高层建筑的所有权提出一个新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当一栋高楼为众多住户所有时的所有权归属。根据草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三种权利:住户对建筑物内的居室等享有所有权;对走廊、电梯等共有所有权;对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姚红表示,根据草案,业主共同享有走廊、电梯的所有权,也同样要负担走廊、电梯的维修和更新。
拾金不昧
酬劳按承诺付给
针对前一段有媒体报道称“物权法草案规定,将遗失物归还失主可以获得遗失物20%的酬劳”,王胜明表示,20%的酬劳只是一些专家的提法,物权法草案并没有对拾金不昧的酬劳进行具体规定。现在草案的提法是,如果遗失人丢了东西,并承诺付给交还者一定的酬劳,那么当遗失物交还给遗失人时,遗失人应该按照承诺付给报酬。至于承诺的报酬多少,是由失主自己决定的。
委员建议
拆迁征收补偿措施还需细化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多数纠纷的导火索。按照最新的三审草案,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员说法
“‘保证得到妥善的安置’,什么样的安置才是妥善的安置?现在有的人是给多少钱都不肯搬。”陈建生委员提出,制定法律既要考虑一方面的利益,也要考虑另一方面的利益,要协调好。
“善意取得”有“纵容赃物买卖”之嫌
草案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这就是草案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委员说法
全国人大代表杨梅喜认为,草案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所以应该在完善市场交易秩序的情况下,再在法律中作出草案中的该规定。
“还有一些故意买赃物的人会钻空子,只要手续齐全的赃物他就敢买,反正案发后被盗抢的人得把买赃的钱还给他,他横竖不吃亏。”
小区公用面积费用分摊要公平
经过修改、补充,三审中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这意味着,小区会所、车库、绿地如无约定,则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房产除了房屋本身外,还有空间、环境、配套等相应的权益,这些都属于物权的相关部分。委员说法
李连宁委员则对草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涉及的公用部分的费用分摊问题提出意见。他说,按照草案的规定,对这一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来确定。这样的规定不太切合实际,也不太合理。因为现在在一个小区里住房确实有面积大小之分,但业主在买房子的时候,房款是按大小面积支付的,物业费也是按房子面积分摊的。对公共部分,不论是电梯、绿地还是道路,都是小区业主们平等共享的。
这些平等共享部分费用让一些人多摊,不完全合理。对没有约定的这笔费用应采取按户分摊的办法更合理。
“拾金”能否“昧”别升到法律层次
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这就是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和较大争论的“拾金不昧未得到法律肯定”的规定。委员说法
杨国梁委员对上述规定的后一项表示赞成。他说,公开悬赏寻找失物后支付承诺的报酬是诚信的表现,应当在法律中予以认可。但是,他对前一项规定提出异议:权利人在正常领取遗失物的情况要支付保管费用,这等于认可拾到财物的人可以索要回报。这样规定虽然适应了一些司法审判的现实需要,但是却与中华民族历来提倡的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产生了矛盾。综合中新社、《法制晚报》、《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