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继续保留
南方日报
广州市委、市政府分别发文就区划调整作出部署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继续保留
○白云区接收原越秀、东山、荔湾区在该区的工业发展用地
○新越秀、荔湾区政府经区人大选举产生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原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
本报讯(记者/毕式明)广州市委、市政府日前分别就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明确保留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委会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国家批准的特殊经济功能区,两个开发区的性质不变,所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自新的越秀区、荔湾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东山区、芳村区人民政府终止,新的越秀区、荔湾区人民政府开始对所辖区域实施行政管理;南沙区、萝岗区人民政府自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对所辖区域实施行政管理。
区划调整要与人事制度改革结合
前日由广州市政府发出的《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在行政区划调整中,市人事局等部门应当把此次行政区划调整与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抓紧制订有关人员安排的政策措施。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研究调整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协调处理好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工作纠纷。
市政府暂不对各有关区、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和政策进行调整。市民政局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在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完成之前,维持原有行政区域界线现状不变。市财政、审计、监察、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白云区接收原越秀、东山、荔湾区在该区的工业发展用地
该通知明确,原越秀、东山、荔湾区在白云区的工业发展用地基础设施投入将不予补偿,这些工业用地由白云区政府统一管理;征地拆迁或办理有关手续的订金、押金等,由白云区负责退还相关区;原越秀、东山、荔湾区有关企业与白云区已签订合同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维持不变。原荔湾区在工业发展用地建成并投产项目的税收分成政策,由市财政局在下一轮财政体制改革中予以理顺;在此之前,税收分成暂按原定比例顺延。原各区在工业发展用地中尚未使用的土地指标,由市政府收回作储备用地统一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与区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6月23日,广州市委也发出《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调整后成立的越秀区、荔湾区、南沙区和萝岗区规格为市正局级,区直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街道办事处(镇)的规格为处级,其内设机构为科级。
理顺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关系,在适当时候撤消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调整充实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党委、管委会的工作机构与萝岗区委、区政府功能相近或相同的工作部门,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的工作机构与南沙区委、区政府功能相近或相同的工作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两个开发区的副主任配市正局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成员与区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两个开发区因工作需要另行设立的工作机构,由两个开发区提出意见先报市编办核定。
区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决定
文号为“穗字[2005]7号”的市委通知要求,越秀区、荔湾区、南沙区和萝岗区以及广州经济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领导班子成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其他市副局级以上干部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决定,或经市委提名按法定程序办理和选举产生。区直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由各区新的区委重新任命或新区委提名按法定程序办理和选举产生。各区要严格按照市批准的机构限额和核定的行政编制,设立机构和配备编制。
按照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越秀区、荔湾区、南沙区和萝岗区可在适当时候召开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区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产生新越秀区、新荔湾区、南沙区和萝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由这些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产生南沙区和萝岗区政协,越秀区、荔湾区政协适当时候召开会议,增选委员,增补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