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制定“霸王条款”?
山西晚报
[新闻事件]据《人民日报》昨日报道:人们常常把经济合同中那些剥夺消费者权利、免除商家责任的不公平条款,称为“霸王条款”。但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发现,有11个地市和18个省直部门发布的68件规范性文件也存在类似“霸王条款”的问题。
有关法律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和实施机构已有明确说法,有些部门仍利用规范性文件,为本部门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资质审查”、“批准备案”等权限;在无法定依据情况下,有的地方和部门擅自对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投资者发放贵宾卡,持卡者可免交部分法定收费,甚至给予违法不究的超国民待遇……
———摘自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的通报
对于那些突破法律和法规的界限,擅自通过规范性文件给自己盲目扩权,未经过法制机构审查或者发文机关拒不采纳法制机构合理意见而导致文件内容违法的,除依法纠正外,必须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只有通过问责,让老虎屁股挪了窝,才能让那些“霸王”们的行为有所收敛。
———本报时评作者樵夫(河北)
“红头文件”以违法的手段执法,尽管会被上级行政部门否定并废止。但是,笔者以为,单单依靠上级行政领导来审查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还不完全可靠。“红头文件”中的霸气根源,在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过于狭窄。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的行政行为时,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违法,也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而不得宣告或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无效,更无权撤销。
———本报时评作者林金芳(江西)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