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开发 依法用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今起实施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6月30日讯(记者侯小健)经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的实施,目的是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海域使用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办法》明确提出,省和沿海市、县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洋功能区划。
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洋功能区划经依法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因特殊情况需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域使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项目用海审批权限划分
按《办法》要求,下列项目用海,应报省政府审批: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围海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跨市、县、自治县的项目用海;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
下列项目用海,应报沿海市、县政府审批:围海1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3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本省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用海,应当经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同一项目用海不得化整为零申报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海域:(1)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2)破坏海域资源和污染海洋环境的;(3)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海岸及其他海洋工程安全的;(4)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海域的其他情形。
《办法》要求,对同一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一次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申报;有审批权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批准权限化整为零审批。
使用海域须缴纳海域使用金
《办法》明确规定,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在15米等深线向深海一侧海域进行养殖的,按照浅海相应养殖方式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的50%计征。
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依法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申请人应当向批准海域使用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确需转让或者出租的,应当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海域使用金。
作者:侯小健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