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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房涨前妻分半?

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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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雷

【案件描述】

李丽与王宇于2004年1月登记结婚。2005年2月,两人决定离婚。“行,房子归你。可是房子当初花15.2万买的,现在至少涨了3万多。这总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吧。这钱分我一半总应该吧。”李丽这样认为。王宇则称,这钱不能给她。【案件升级】

没谈拢的俩人,决定到法院去解决问题。法庭上,李丽讲出了自己的理:这房子,当初是王宇贷款买的,一个月要还1116.24元。结婚13个月,一共还了1.2万余元。这还贷款的钱中,既有他的钱,也有我的钱。贷款我都参与还了,这房子怎能没我的份,房子涨价的钱分我一份应该应分吧。

王宇则表示,房子无论是涨还是跌,都与李丽无关。照你这说法,难不成房价跌了,你还得倒找我一份钱吗?【法院说法】

昨天铁西区法院下了判决。

法院认为,该房系原告人王宇于婚前购置,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其婚后所偿还贷款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李丽可以获得其还款数额的一半。对于该房的增值部分,这种增值不是王宇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丽要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李振革律师表示,新《婚姻法》同以往的《婚姻法》相比,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新《婚姻法》取消了“夫妻共同生活八年,房产即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房产婚前由谁购得,即为其个人财产。当然,夫妻的一方也没义务为另一方的个人房产去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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