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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最长时间缩为20天

舜网-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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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与现行条例相比照,草案在诸多方面进行了改善。

警察办案有10种规定不得违反

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的;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的;违反规定使用被侵害人财物的;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的;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以上条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原来规定,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每日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有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适当的,但又不适宜规定以罚款折抵拘留。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关于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询问查证

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草案原来规定,公安机关对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查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再延长24小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询问36小时,时间过长,应当适当缩短;其中有犯罪嫌疑的,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对被传唤人的询问查证时间修改为,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4小时。

治安拘留最长时间

由30天改为20天

草案原来规定,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有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最低刑期为一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低于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将这一条中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修改为“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在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认为,制定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维护社会安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重大作用。(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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