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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说理:法官的角色定位之惑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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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在肃穆的法庭外,遇到一个人耐心地为愤怒的被告讲解判决书,你能判断他竟然就是这份判决书的制作者———神圣的法官吗?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某区法院第六审判庭内,一场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宣告判决。法官宣读判决书后,主动上前找到该诉讼的被告,向他耐心解释判决的理由以及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最后法官还提醒被告,家养宠物要注意安全。听完解释,原来怒气冲冲的被告主动表示接受判决,并当场将赔款交给原告。原来,这是该法院为了减少涉诉上访案件发生,提高当事人服判率而推行的法官“判后说理”制度。(6月20日《人民法院报》)

从穿着军事化制服,到穿着庄重的法官袍;从头戴高高的大檐帽,到手持威严的法官槌,随着司法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法官渐渐从行政舞台隐退,这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走向法治化的必然之路。“判后说理”,审判结束后耐心为被告讲解判决书,本来应是律师的当然职责。法官走下神圣的审判席,脱去了行政官员外衣的同时,却摇身一变为律师舞台的翩翩舞者,这折射出我国法官角色定位的缺失和迷惑。

首先,“判后说理”降低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法官担任的是法庭司法裁判者的角色。司法审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任何个人、单位、团体都不能非法干涉法官的独立裁判。法官所作出的判决书,是法庭裁判过程的法定载体,具有强制力。法官一旦作出了终审判决,就应当从审判的特殊舞台谢幕下场,与案件脱钩,这也体现了现代司法的基本逻辑和程序。而“判后说理”让法官走下审判席担当起律师的职责。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当事人的疑惑,减少了上访事件;而另一方面,却抵消了法律诸程序在树立司法审判权威性上所做的努力。裁判已然终结,法官还要诺诺不退,在当事人的眼中,法官以及司法审判的权威性都在降低。

其次,“判后说理”淡漠了判决书的应有作用。判决书是法官对整个诉讼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断取舍,法律应用的书面载体,是法官的智慧和专业水准的体现,也应是最重要的体现。判决书应当体现法官的法律知识,对事实证据的判断力,清晰的逻辑层次,一份判决书就是一份论文。判决书应当为当事人所明白清楚。“判后说理”,如果判决书对事实证据的陈述清楚,法律应用正确,逻辑严谨,又怎需画蛇添足再对当事人说理?如果有“判后说理”之必要,只能说明判决书不符合要求,法官的素质不合格。

最后,“判后说理”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乎防止当事人的“涉案上访”,违背了司法审判的初衷。判决书已经作出,法官的审判职责已经结束,继续说明判决书,本是律师的职责。法官的说理,说白了是怕当事人“想不通”,闹起上访,进而影响审判业绩。法官如此担心,反映在审判中,会偏离审判的公平公正性。

法官就是法官,法官不是行政官员,法官也不是律师,法官承担着神圣的审判职责,也只承担着审判职责,审判过程不应为任何个人、团体非法干涉,也包括不受“涉案上访”等情绪化事件的影响。法官的审判角色的正确定位,是法治化的必然趋势所在。

作者: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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