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他奶公司“以次充好”
津云新闻
单志东在维他奶上海公司任品控部(质量部)经理,2004年8月,单志东揭发,他在维他奶公司任品控部经理期间,维他奶公司在生产中曾经使用过期的椰浆生产椰子味维他奶。投诉了一年,等50万盒劣质维他奶基本上都喝完了,政府才责令维他奶公司公告收回。
从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维他奶公司已履行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61.2万余元罚没款上缴国库,同时召回涉案产品2448盒。对于召回数明显低于涉案产品的情况,松江区质监局有关人士解释说,“维他奶”一案是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调整后,质量技监系统从卫生系统平移接收的第一宗案件。该案违法行为发生在去年4月8日至7月8日,历时4个月;举报的日期为去年8月26日,与第一批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已相隔4个多月,与质监部门今年1月1日开始履行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职能相隔了近9个月。由于涉案产品的保质期仅12个月,加上豆奶饮料往往即买即食,给召回工作带来了困难。
事实上,质监部门从今年1月7日起就要求企业召回涉案产品,但真正召回的数量并不多。松江区质监局局长袁松表示,该局将于近期监督销毁召回的涉案产品,同时,现场检查维他奶公司的整改情况,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以次充好”可被判2年以上徒刑
法律界人士认为,即使目前还没有出现严重后果,也并不意味着维他奶公司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149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该批维他奶已经投入市场并销售达到法定数额的话,就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法学界人士无比愤慨地呼吁:此案决不能不了了之!市政府、市人大应该派联合调查组下去调查,维他奶上海公司、政府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该引咎辞职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消协:维他奶公司行为欺骗消费者缺乏诚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表示,维他奶公司的行为不仅欺骗消费者,而且其召回问题产品的行为明显缺乏诚意。
早在2004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相关部门就接到举报,并立即对维他奶公司使用的椰浆原料进行了调查。此后,在卫生和质监等部门的多次督促下,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间,从销售点的库存中回收了大约2448包问题豆奶饮料,而这只占其生产的50万包的两百五十分之一。在此之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向公众发布召回公告,而是任由消费者继续饮用这批问题产品。直到今年5月29日才在上海某报纸的第四版上刊登了召回公告。至此,从发现问题到发布召回公告整整相差了好几个月时间。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赵皎黎说,如果维他奶公司知道自己在用过期的原料制作出商品的话,那么应该立即停止销售、生产,它现在过了4个月才向社会发出一个公告或者召回,我们认为这个企业缺乏诚信度。召回的问题产品都是去年生产的,现在市场上早就没有了,而已经到期的问题奶也早就被消费者吃完了,“现在召回去年的产品根本没法操作,也没有意义。”
无力阻止使用劣质原料,质量部经理辞职
2004年4月8日,维他奶公司已经开始使用过期原料,被单志东察觉后准备制止,他们才向单志东说明情况。单志东向笔者出示了2004年4月20日由维他奶公司产品研发部高级主任邓剑盈给生产后勤部陈经理、品控部单志东经理、采购部邹正道经理的电子邮件:“过期原料椰浆(生产日期2002.12.28,保质期15个月)经试产后试味,可以接受;微生物检测结果OK;建议延长保质期3个月,并保持低温存放(4-10℃)延长日期由文件发出之日起算;以上原料如到期未用完,请重新申请检测。如对以上有任何疑义,请直接与我联系,谢谢。”邮件日期为2004年4月20日。
单志东说:“当时我作为品控部经理,是极力反对使用这批过期椰浆的,但在公司高层领导的强制命令下,这批过期椰浆还是被送上了生产线。”
单志东有些感慨,“维他奶公司是一个很有知名度的大企业,我在品控部任经理期间,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很多产品质量隐患问题。维他奶(上海)公司总经理多次找我谈话,明确告诉我,要么批准使用这些原料,要么辞去品控部经理职务……我被迫签字同意,这些原料最终还是被用于投入生产了。我没有能力阻止用这批劣质原料,我的良心不得安宁,没有办法,我只好选择辞去这个年薪10万元以上的职务,这样可以少一些负罪感。”胡喜盈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