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老赖”有牢狱之灾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广州6月19日讯 记者黄日飞报道:从今天起,广东的“老赖”面临的制裁将不仅仅是司法拘留,还可能是刑事处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上周末联合会签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今后“老赖”有以下6种情形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隐藏、转移财产;不申报财产;隐瞒住址躲避执行;高消费;协助义务人、担保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和阻碍、暴力抗拒执行。
据广东省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介绍,2003年至2004年,广东共执结案件478427件,执行标的额1036.95亿元,执行案件数量占全国第二,执行标的额居全国第一位。《意见》是广东省政法三机关就正确执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及其立法、司法解释而制定的指导性意见。
《意见》还对公、检、法三家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程序和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杨贤才介绍,在司法活动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屡屡发生,情况日益严重。为打击此类行为,全省司法机关充分运用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以及立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据统计,自1997年10月1日至今年5月,全省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64件,涉及人数84人,其中有66人被判刑。政法三家会签《意见》的出台,就是要更加有效地适用刑法规定,通过追究赖债者的刑事责任,使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华南新闻》 (2005年06月20日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