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揪心的一年才调解的信访
红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用了长达一年的时间,调解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其间原告曾多次上访,在办案法官曾10余次下基层调查,20多次的调解下,5月31日,终于促使身为“信访老户”的原告接受了法官的建议,撤回了起诉。(《人民法院报》 6月9日)
一起承包合同案,法院的法官为了让信访老户息诉,竟用了长达一年之久的时间做调解工作,最终被法官定为“信访老户”的原告撤回了诉讼,应该说承办法官办案执著、用心良苦的精神是值得赞赏的,该案最终能以“信访老户”撤诉的方式结案,确实是一件好事。但对一起民事案件,用了长达一年之久的时间做调解工作,这种做法却又让人不敢苟同。
首先,“久调不决”是法律之禁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也都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即便是审理离婚案件,也不应久调不决。该案用了一年的时间调解,显然无法律依据。
其次,“久调不决”是滋生涉法信访的一大因素。“公正与效率”是当代司法的主题,法院审判案件,除了要求公正外,还要求高效。“是非曲直必须清楚,告到法院就是要讨个公道,谁对谁错必须有个说法”这往往是当事人诉讼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如果为息诉而久调不决,使当事人无奈地选择调解,调解原本能带来的高满意率就可能大打折扣,相应的不满意率则会有所增加,也必然会促使不愿调解的当事人上访或信访。宁海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法官没有及时判决,客观上导致了原告上访就是例证。
最后,“久调不决”会使法院的公信力降低,也会让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判能力和主观意图等产生怀疑。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时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为六个月,可该案却用了一年的时间调解,完全值审限于不顾,这样的办案效率,怎能不让当事人着急、上访!真的是案件太难不能下判吗?如果真是这样,即便承办法官不知怎样裁决,可以通过提请审委会讨论裁决,也没有必要用这么长的时间做调解工作呀!如果说所有的疑难案件或信访案件都靠这种方法解决,那这样的法官一年又能办结几件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到何日才能得到维护?(稿源:红网)(作者:英杰 秀金)(编辑:羊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