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亲属索赔21万》后续 “失足他人私家天窗”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坠楼身亡与他人无关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6月9日讯(记者岳嵬通讯员蔡燕飞)备受争议的“失足他人私家天窗”人身损害赔偿案(本报4月21日曾报道此案),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劳某未经房主允许,擅自进入他人私宅,误踩天井玻璃后不幸坠落身亡,纯属意外,与他人毫无关系。
去年年底,劳某随公司领导邱某等人,到甄某家正在装修的别墅参观,当时甄某不在家,劳某独自登上别墅楼顶,不幸误踩到位于楼顶天台一侧用茶色玻璃覆盖的天井,当即坠入天井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劳某的妻子和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将邱某和房主甄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1万余元。他们认为,邱某是劳某生前所在公司的领导,是他叫劳某到出事现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房主甄某在对他的房屋装修期间,应当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存在严重隐患的屋顶天井处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提示,但甄某并没有这样做,导致了惨剧的发生,理应对此负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某进入陌生的他人私宅时,应当尊重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房主不在家时,未经房主明确同意,不宜在他人私宅内四处走动。劳某在不了解地形的情况下,误坠入天井身亡,是自己过失所致,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劳某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
而甄某作为别墅的所有人,对别墅的装修与劳某的死亡并没有关联。作为私有财产,别墅并非公众场所,是否在房屋安全隐患处警示,属于财产所有人行使财产使用和处分权的问题,不是应尽义务。
一审同时认定,事实和证据表明,劳某并非因职务关系前往别墅,即使邱某要求劳某一同前往,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
综合以上事实,一审认为此案中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劳某的死与两个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没有因果关系。一审因而判决,驳回劳某家人的所有诉请。因提出反诉的甄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甄某的反诉也被一审法院驳回。
作者:岳嵬 蔡燕飞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