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 广西施行物业管理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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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等因素制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服务费、装修保证金。6月8日,自治区物价局下发了新的《广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的施行,将为规范全区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据介绍,新《办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方式。
据了解,新《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的范围,使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更加细化。特别要指出的是,深受居民关注的装修管理费、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将不得再收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新《办法》于6月1日起执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自治区物价局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同时,业主大会可要求审计物业费收支情况。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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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肖世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