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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维修点可以退货 三包新规帮助消费者购车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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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讯】更换电池不许用旧电池来以次充好;面对自己电动车售后服务点的突然消失,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处理——昨天,由南京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市质量检验协会四家单位联合制订的《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其中新规突出的三大亮点今后将成为消费者的维权利器。

亮点一:更换电池不许用旧的

《办法》:换货时,应提供新的商品,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商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解读: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投诉分析显示,在迅速增长的电动车质量投诉案件中,有近8成的是针对电动车电池质量的反映。而是否在维修的过程中更换新电池也一度成为厂家和消费者分歧最大的焦点问题。有些厂商为了压缩成本,在解决问题时用旧电瓶代替(即维护电瓶或重新配组后的电瓶),往往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坏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目前对于消费者而言,电池是电动车的主要零部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必须更换新电瓶。根据三包条款,今后经销商所售出的电动自行车商品,出现性能故障时,必须按照要求,为消费者更换新的部件。

亮点二:无维修点消费者可选择退货

《办法》:本市无包修点或者包修点已撤销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退货。

解读:该条款是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增加的一条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三包权益的条款,它的出现,从根本上杜绝了一些作坊式的电动车生产厂家浑水摸鱼情况的发生,今后,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特约修理单位的,必须要向消费者提供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同时作为生产厂家要承诺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二年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如果本市的维修点或包修点撤销,导致消费者的电动车无法维修情况出现,消费者可以向厂家提出退货的要求。

亮点三:换电池三包日期重新算

《办法》:在“三包”有效期内,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出现性能故障时,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规格的电池,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整车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消费者不愿退货而仍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换货,更换后的电池“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解读:在一般情况下,经销商在对消费者电动自行车电池更换之后,往往还是以整车购买的时间来计算电池的三包日期,无形之中,使得电池三包的日期大大缩短。而今后,电动自行车电池在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且符合退货条件时,消费者可选择按规定退货,如果选择重新更换电池时,按本规定就应重新计算电池的三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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