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东家”乱开人输官司
扬子晚报
本报讯劳动合同到期后,鲸鱼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鲸鱼公司)没有与员工顾恬续签合同,但却指派她到下属客服部工作。不久,客服部通过注册成为了独立的法人,并于一段时间后通知顾恬离职。通过劳动仲裁,鲸鱼公司被判支付顾恬加班费63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200元。鲸鱼公司认为,自从客服部成为独立法人后,顾恬就与自己无关了,没有理由要求自己支付加班工资和补偿金,并将顾恬告上法院。南京建邺法院昨天判决,驳回鲸鱼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3年8月8日,鲸鱼公司和顾恬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顾恬的工作岗位为商务助理,合同期限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鲸鱼公司为顾恬办理了社会保险。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顾恬仍在原岗位工作。去年8月2日,鲸鱼公司副总经理找顾恬谈话,说公司岗位调整将顾恬调到下属客服部前台工作。去年9月1日,客服部注册成为独立法人大山通信公司,没有与顾恬签订劳动合同,并于今年1月19日通知顾恬离职。次日,顾恬和大山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鲸鱼公司随即停缴了顾恬的社会保险,并于当日为她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顾恬离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鲸鱼公司被判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后者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离职后,与原告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顾恬举出考勤表等证据,证实自己有加班的事实,而本应承担举证责任的鲸鱼公司虽然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却因无法当庭举证而不被法庭采纳。对于鲸鱼公司提出的顾恬在大山通信公司成立后就与自己没有关系的说法,法官援引民法有关解释说,因为企业分立而造成当事人工作变动的,应由三方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没有协商,则视为指派。根据《省劳动合同条例》23条有关解释,鲸鱼公司在顾恬合同期满到其从大山通信公司离职为止,仍与顾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依法驳回了鲸鱼公司的诉请。(建法 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