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姐妹把三兄弟给告了手足遗产分割诉讼没赢家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张仕 谢创礽
嫁出去的女儿,并非就是泼出去的水。出嫁女对父母的遗产同样享有继承权,陈家三姐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毅然拿起法律武器,与同胞三兄弟对簿公堂。
房地产引发亲情官司
陈家共有同胞兄弟姐妹7人,除了本案的原告三姐妹和被告三兄弟之外,他们的大哥因早已过继给伯父而与亲生父母解除了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参与本案的诉讼。在6名原、被告当中,年龄最大的72岁,最小的也达53岁,他们的父母分别于1971年和1995年去世。陈家父母去世后,遗留下来的主要遗产是位于容县县城面积为759.68平方米的房地产。
2003年过后,三姐妹中小的两个找到三兄弟,要求就父母遗留的房地产的继承和析产问题进行协调。但陈家三兄弟对此深表疑惑和不解,认为出嫁女不应回来分娘家的房地产,因此对两个姐妹的要求不予理会。
两姐妹于2003年3月28日一纸诉状将同胞三兄弟告上法庭,要求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并析出她们应当占有的份额。两个妹妹提起诉讼后,年龄最大的大姐于同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其作为案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活动。这样,作为出嫁女的三姐妹联手状告同胞兄弟的一场亲情官司由此引发。
各执己见对簿公堂
作为原告的三姐妹诉称,父母有祖遗房屋7间,总面积约300平方米,另有约0.25亩的地坪1个,至母亲1995年病故时止,上述房屋均没有进行过改建,为她们与三被告共有,她们对父、母的生养死葬也已尽到了义务。但在1999年左右,三被告擅自将全部旧屋拆除准备改建,她们发现这一情况后,多次要求析出她们应占的房屋份额均遭拒绝,因此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共有的祖遗房屋依法作出共同继承和析产的判决,并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而作为被告的三兄弟则辩称,父母遗留房屋的占地面积为270平方米,实有房屋3间而不是7间,即原告诉称的正屋3间,至于插舍屋、粪坑及门楼在父母双全时就已经倒塌不存在,3间正屋也于1998年5、6月间因洪水侵袭而不复存在,因此继承客体(即遗产原物)已经不存在,原告的继承权利在继承客体自然灭失时同时丧失,所涉及的土地是国家、集体所有,不属于《继承法》所指的公民的遗产,而他们各自居住的房屋是在办理了各自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情况下建造的,没有占用祖遗房屋的宅基地,属于个人私有的财产,不属原告诉称的继承遗产。
三被告同时辩称,在父亲病故后,即由母亲主持家庭事务,并于1978年由母亲主持分家析产,三原告因祖遗房屋所处地段交通不便,价值不高,且兄弟姐妹关系好,对分家析产没有任何异议,从不主张分配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现请求共同继承和析产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依法判决原告胜诉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父母原有房屋7间、土地使用面积270平方米,除3间正屋外,其余的房屋在原、被告的母亲在世时便不存在。
1985年6月28日,原、被告的母亲在没有征得三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三被告签订了《遗产分配继承证书》,将所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分割给三被告,后三被告根据协议分别申办了各自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同时查明,3间正屋在1998年6、7月间因洪水倒塌,三被告在容县县城的房地产状况是:陈甲土地使用权面积282.72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91.78平方米;陈乙土地使用权面积221.13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77.47平方米;陈丙土地使用权面积255.38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98.81平方米。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均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的父亲去世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妻子及本案的原、被告,其去世时其房地产份额(1/2)由其妻子及原、被告继承,每一继承人继承的房地产份额应为全部房地产270平方米的1/14(另1/2的房地产份额为原、被告的母亲所有)。三原告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依法已经自然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原、被告的母亲私自将三原告已经继承的房地产份额处分给三被告,因其处分房地产时原、被告均已成年,其处分本人份额房地产的部分行为有效,处分三原告已经继承的房地产份额的部分行为无效。三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三原告知道利益受损的具体时间,故对三被告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另外,根据三被告的房屋现状,参考当地同等地段的房地产基本标准价格,本案诉争的房地产价格确认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故于2003年9月22日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占用三原告应占房地产份额折价款58000元人民币,且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虽赢不服提出申诉
法院作出判决后,三原告虽然获得胜诉,但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认为最后判决与事实认定自相矛盾,显失公平公正,因此于2004年10月10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人提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母亲生前与被申诉人订立的《遗产分配继承证书》,在签订时没有告知申诉人,且不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也没有无利害关系人两人以上在场签名认可,该《遗产分配继承证书》应为无效,从行为之日起便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法院没有确认其效力。法院已经审理查明,三被申诉人的房地产状况是土地使用权面积共为759.68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共为268.06平方米,那么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共同继承和析产的房地产面积的客观事实应是759.68平方米,而不仅仅是房屋占地面积的270平方米,父母去世后作为其第三顺序继承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当平等分占,以市场房地产价格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计算,总价值应为759680元人民币,因此,三个被申诉人应当支付三个申诉人共计379840元人民币。
目前,检察机关已对此申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因为遗产分割问题,三姐妹把三兄弟告上法庭的诉讼最终结果不管如何,都将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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