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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做变性手术意外中断 医院被判赔偿5万元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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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江苏专稿 赵鹏璞 因为自己没有提供离婚证明,承诺做免费变性手术的医院停止手术,山东男子高婷婷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16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南京东方医院赔偿原告高婷婷损失5万元。原告的两位律师认为,此案的判决击中了《婚姻法》的盲点,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么修改《婚姻法》,允许同性婚姻存在,要么维持现有婚姻制度并对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变性美女”打造搁浅

30岁的山东莒县人高婷婷有妻子和双胞胎女儿。但从20岁起,他就将变性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去年6月,南京东方医院与高签订“免费进行变性手术协议书”,约定由东方医院为高免费做分期变性手术,高负责提供变性手术的合法必备证明。随后,医院先给高做了隆鼻、光子脱毛等手术。

去年7月,医院要求高回家补办“离婚证明”,但高提供的是自己与妻子的“离婚协议书”———院方认为“必备文件不全”,拒绝其入院。由于协商未果,去年8月,高诉至秦淮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尽快做手术。

“变性前是否离婚”应允许选择

秦淮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有效”,但高做了变性手术势必造成“同为女性的婚姻”,与《婚姻法》相悖;同时原告仅提供无法律约束力的“离婚协议”。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高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就公民行使个人权利而言,在法律未对已婚者变性作禁止规定的情形下,应允许公民选择是否在变性前离婚,“不应以变性影响配偶一方的身份权益,而否定夫或妻对自己身体的处分权”。虽然《婚姻法》确认的婚姻主体是异性男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配偶一方变性而形成的同性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是禁止已婚者变性的正当理由”。

如果变性成功婚姻关系怎么办?

从现在看,高下一步很有可能继续做变性手术,如果手术后,高与妻子均不愿离婚怎么办?是不是意味着实质意义的“同性婚姻”?

                                       ——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

如果高变性后不改变性别登记,除其妻子外,无人能申请撤消其婚姻;如果性别登记改变、双方又不离婚,则违反《婚姻法》只有男、女才能结婚的规定,即使其妻不提出,婚姻登记机关也有权撤销其婚姻。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王金宝

只要双方不提出,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婚姻几乎是不可能的。民政部《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指出,变性人的原婚姻登记合法有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如当事人均不愿离婚,,并无明文规定由何部门来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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