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错案追究”风暴 引发政法系统“强震”
东北新闻网
据记者了解,目前,营口市政法干警正在深入开展党纪政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此次警示教育中的受处分人物“分量”颇高,包括区检察院原检察长、区法院原副院长等———
新闻背景
错案追究:从“形同虚设”到“真刀真枪”
“错案追究”在政法系统里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可有的机关出于怕“露丑”、怕得罪人或有人打招呼而不敢追究等各种原因,往往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只追不究或者干脆不予追究,造成这一制度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据记者了解,当前,营口市政法干警中间正在深入开展党纪政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警示教育主要是围绕营口市近两年来发生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开展的。此次警示教育中的受处分人物“分量”颇高,包括区检察院原检察长、区法院原副院长等。种种迹象表明,营口市下定决心要对“错案”开刀了,而且力度之大令人为之振奋。
大案曝光
案件久拖不决检察长负失职之责
杨某,退休前任鲅鱼圈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杨某任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该院在查处一起贪污案件时,对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此案由你院继续审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迅速侦结,并由你院审查后报送市院”的决定,杨某没有安排执行,致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法律追究,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处理结果:杨某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此案负有直接责任,已构成失职错误。经营口市纪委常委会2004年8月24日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杨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辽宁法制报孟锦阳) [编辑: 钱文胜]1
签批程序有误副检察长被警告
孙某,现任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
孙某任站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期间,该院审监庭在审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时,形成撤销原裁定,变更该案被执行主体的民事裁定书文稿,送交主管副院长孙某签发。孙某随即签批。孙某签批的改判裁定,未经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致使该院作出了违反审判程序的民事裁定,造成此案长时间不能执行的后果。
处理结果:孙某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经站前区纪委常委会2004年10月29日讨论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占用举报奖励费民警被开除
李某,原系大石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
李某利用承办案件之机,私自长期占用公安机关奖励给举报人的奖励费,数额较大;办案中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不予追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处理结果:经大石桥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2004年11月23日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公职处分。
法庭副庭长为私人讨债被开除
杜某,原系盖州市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副庭长
杜某在城郊法庭工作期间,受他人之托,在法院没有立案的情况下,以法院名义带领书记员为私人讨债。在将债务人由吉林省带回盖州市后,由债主出人对其实施看管3天多。并向债务人收取3000元诉讼费,长期放在自己手中。老边区人民法院2003年8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处理结果:盖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杜某开除公职处分。
助审员私改决定导致错误执行
杨某,原系老边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杨某在审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时,私自更改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擅自增加被告给予原告的利润分成款数十万元,造成了错误执行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处理结果:站前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以枉法裁判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 辽宁法制报 孟锦阳) [编辑: 钱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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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办案两民警被处分
张某、张某某,盖州市公安局民警
2003年7月1日,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张某接到群众举报,称网上逃犯宫某现在家中(实际情况是宫某涉嫌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便带队出警将宫某抓获,未经核实,也没有向辖区中心公安派出所联系和了解情况,将宫某移交打黑办处理。民警张某某接案后,未经严格审查将宫某刑事拘留。
处理结果:经盖州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2004年10月26日讨论决定,给予张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张某某行政警告处分。
私放嫌疑人巡防副队长被警告
曹某,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海星公安分局治安巡防队副队长
2004年8月25日19时,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巡警大队“110”一号车在天山大街巡逻时,一名三轮车夫报警,称被两名男子抢劫,其中一人在厮打中逃脱,另一自称叫陈某的被抓住。巡警将双方移交至海星公安分局曹某等同志处理,曹某将陈某放走。次日早,曾经被抢劫过的多名三轮车夫闻讯后到海星公安分局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曹某告其陈某被押在看守所。三轮车夫们到看守所辨认时,得知陈某没有被收押,因此引起强烈不满。
处理结果: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2004年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曹某行政警告处分。
法院执行员随意执行被警告
包某,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沟沿法庭审判员
包某在该院执行局任执行员期间,在承办大石桥市住宅建设公司诉高××拖欠建筑工程款执行案中,涉及同一被执行人高××的另两起案件执行员多次向包某说明,被执行人高××还有另案正在申请执行,包某仍将另一案件当事人宋××返还给高的41万元人民币全部执行给大石桥市住宅建设公司,致使其他两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无法实现,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和有关领导机关的关注。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分别给两起案件申请执行人垫付人民币136400元。
处理结果:经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党组2004年8月3日研究决定,给予包某警告处分。
反贪科长上门送礼被调离
姜某,原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
2003年11月间,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盖州市交通局交通管理所的账目。姜某与他人一起到市人民检察院聘请查账的一名审计人员家中,送上高档烟酒,求情并打听有关情况,被该审计人员拒绝。姜某为当事人送礼,打探案件,干预办案,违反了有关纪律规定。
处理结果: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2003年12月研究决定,给予姜某警告处分,调离反贪部门。( 辽宁法制报孟锦阳)[编辑: 钱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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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析
营口市委政法委认为,上述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败坏了政法部门的形象和声誉,给党和政府的威信带来负面影响,践踏了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后果和危害比较严重。为此,痛定思痛,对全市政法机关及广大干警提出了“四个要求”———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三是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和错案追究的工作力度。要坚决实行错案追究,谁办错案就追究谁的责任,绝不能心慈手软;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机制。
由“错案必究”说起 姜玉原
“错案责任追究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个别地方拖案不办,裁判不公,执法不力的现象,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重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所提出的代表性解决方案之一。迄今为止,我国大多数省市都实行了这一制度。可以说,从案件“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到追究审判法官的错案责任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向纵深发展,审判活动走向高度自律的体现。
笔者为这一制度的存在而兴奋,更为地方政法机关敢于正视问题,敢于向自我开刀的勇气和行为欣喜。然而兴奋和欣喜之余,笔者发现在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尤其是在英、美法律体系中,错案的概念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其不存在并不是原本如此的,而是经历了一个由有到无的发展和变化。其实在古罗马初期,错案追究制度就已存在,当时甚至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同法官决斗。但缘何到了现代错案追究就“销声匿迹”了呢?缘于在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西方国家法官素质与社会威望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凝聚。
在商场买一件商品,有“三包”固然受消费者欢迎和喜欢;产品在保质期内坏了,可以更换和维修,固然可以博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满意,但如果有厂家保证自己生产的产品绝对没有质量问题,商家保证售出的商品不需“三包”制度做后援,那么消费者又会是什么心情?又会减少多少纠纷和讼累?
通过纠错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正义,进而增加对我国现有司法队伍的足够信任和信心,是个办法,但不应是首选。营口“错案必究”的举措,让人看到了司法机关的“执法为民”,看到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切实效用;但笔者相信人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告别“错案追究”,告别“错案”,因为错案带来的是伤害,错案追究也隐含着“亡羊补牢”的缺憾。(辽宁法制报孟锦阳) [编辑: 钱文胜]
4(来源:东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