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遭遇法规打架:他的退休金能不能还我债?
山西晚报
今年23岁的王丽军去年从东北来到太原,这个年龄的青春本应是花样年华,但小姑娘却被沉重的债务纠纷压得喘不过气。她告诉记者,当年她的妈妈做生意,太原人袁某向其借了49万元,不料去年她的妈妈突然生病去世,身后所留下的这些债务纠纷便全部压在了她这个独生女儿头上。为了讨回这笔钱,王丽军去年在太原起诉并打赢了这场官司,但执行起来她才发现远不是她想的那么简单:因为被执行人袁某从打官司到如今根本就找不见。拿着一纸一分钱也没执行回的判决书,王丽军感到啃不动也难舍弃,毕竟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同时更令小王头痛的是,先前母亲去世时也欠了别人许多钱,那些债主还时不时向她讨要,她说卷入这些债务纠纷当中,她活得很累很累。就在小王绝望之时,她看到本报3月14日一篇题为《法院能否扣划我的退休金偿还债务》的文章,讲的是一个退休老工人因为欠别人1万多元钱而被法院执行扣除退休金的问题。文章律师引用2002年1月30日法研<20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予以了肯定,明确答复:“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这让小王看到了一丝希望,因为欠她钱的袁某是太原一家国营大企业的退休职工。怀揣着山西晚报,小王当下找到执行本案的太原尖草坪区法院执行庭法官,对于小王及文章律师的说法,这位法官仍表示无法执行,小王困惑了。有了最高院的明文答复,执行官为什么还表示不能执行,这其中的原委是什么?针对小王的困惑,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执行该案的太原尖草坪区法院执行庭法官。
A 基层法院:劳动部门有规定,执行不下去
针对本案,张法官表示,关于执行退休金的问题,2002年以前他们在执行中都很顺利,通常法院都会通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处协助执行,采取半年或一年一结算的方式扣除被执行人的工资。但是近几年,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方式改由劳动社会保障机构的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发放,如此,协助法院执行离退休金的义务也就从原来的离退休人员的工作单位转为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也正因此法院在执行退休金的问题上变得“被动”起来。原来,针对执行退休金的问题,2002年5月22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专门向各市地下属部门转发了劳动部《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27号),这份通知内容明确写明:“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张法官表示,他们在执行退休金时很难得到劳动社会保障机构的配合,前一段他们科室的另一位执行官在执行退休金的问题上就遭遇到太原一家银行的不配合,银行说他们作为代理发放职工养老金的金融单位,就得尊重劳动厅的有关指示,保障职工的养老金不出问题。因此对于法院要求银行协助执行退休金的问题,这家银行最终表示不能协助法院扣划退休金。这也是张法官面对小王问他为什么不能执行退休金的问题时所产生的顾虑。
B 部门法规、国家大法谁说了算?
张法官在执行退休金这一问题上的顾虑确实存在,4月19日记者电话采访了我省劳动厅养老保险处贺处长,贺处长表示,关于退休金不能执行一事,劳动部下过这个文,作为下属,他们2002年转发了这一文件并予以执行。他认为,除非养老金发到个人手里,法院才能执行。但显然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连被执行人都找不到,何谈发到个人手里。
C 省高院:先启动执行程序,遇到问题解决问题
一个是部门法规,一个是国家大法,很显然部门法规应服从国家大法,但是,在我省劳动厅转发的这份文件中记者也发现,劳动部门在所下发的这份“不执行退休金”的文件中用最高院(法〈2000〉19号)文件做支持,你还不能说劳动部门不服从国家大法;再从最高院这个角度讲,一个是2000年的文件,一个是2002年的文件,这两个文件是否有相矛盾之处?在执行个人退休金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实践中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4月20日,省高院执行局的一位发言人向记者谈了他对此的看法。对于记者所反映的执行退休金问题,这位发言人表示,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没有接到过基层法院反映执行退休金遇到的难题。从法理上来讲,部门法规肯定应服从国家大法,但在实践中,解决这类问题更多的是以协调为主。关于执行退休金,他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讲,欠债还钱是债务人应尽的义务,你在借别人钱的同时就应当自觉履行还钱的义务。在执行退休金这个问题上,无论是最高院的还是劳动部的,实际操作中都不应是绝对割裂开的,主要看他这个退休金是用来做什么的,如果他只是维持他最基本的生活,法院在执行时就得有所考虑;如果他不只依靠退休金生活,且退休金也高于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那就应当执行。现实中遭遇法规打架的事情经常有,但还是应当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来进行,在这个案子上,尖草坪法院可以先启动执行退休金的程序,如果执行中哪个社保部门或哪家银行不配合,他们可以就此逐级向上反映,上级可以就此向最高院请示,最终拿出实际解决问题的办法。
D 最高院有过明确解释
记者手头有一本2004年10月最新版本的《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与答复》(民事卷),在本书的第762页有最高院对于退休金执行问题的专门答复,明确表明,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同时,从答复中还可以看出,法院执行退休金时所遇到的这个难题不只是我省有,在此前天津、重庆等地法院都有,而且他们也都就此向最高院反映过。在此答复的附文中,天津市高院认为,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中所提到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是不同的。因此,作为被执行人的离退休人员,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照民诉法第222条和最高院的有关规定要求作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机构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离退休金,但必须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本报记者杨慧玲(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