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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说 “贫困生获资助须参加公益劳动”对不对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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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某大学推出新规:从今年开始,凡获得定期困难补助的学生、学费减免的学生以及接受社会资助的学生,每月都须按获得补助的等级参加相应数量的公益义务劳动或是社会工作。学校负责人说,此举有助于培养大学生劳动观念,锤炼他们自立自强的品质(4月14日《中国青年报》)。

贫困生需要的不仅是金钱

这确实是一个既能使贫困生摆脱经济上的窘迫,又有利于磨练他们奋发自强品质,树立正确价值观和完善独立人格的绝好方式。社会及学校对贫困生的资助,体现的是社会对他们的无私关爱,但关爱之中还包含着对他们健康成长后报效社会的殷切期望。参加公益劳动有益于消除贫困生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培养其学成之后回馈大众,报效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贫困生需要的不仅是金钱。同时,此举也有利于克服贫困生中普遍存在的“受人施舍”、“是别人的负担”的自卑心理,培养他们懂得凭借自己的力量也能为社会出一分力的自信。(劳建忠)

扶贫不仅仅是资助钱财

笔者不妨先说一个事例。有个生产柿子的小山村,因交通不便每年有不少柿子烂在山上,县里用扶贫款买了毛驴送上山去,让山民用毛驴运柿子下山,然而想不到柿子照样烂在山上。原来,缺少肉食的山民把毛驴宰杀后饱了口福。“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要真正扶贫还是要帮助人们开阔思路,增强自强意识和能力。对照而言,定期资助贫困学生其实也是一种扶贫,我觉得其作用是暂时的,只有把物质上的“扶贫”与精神上的“治贫”结合起来,才是抓住了扶贫的根本。让获资助的贫困生参加公益劳动确实有助于培养他们的劳动观念,锤炼他们自立自强的品质,谈不上对贫困生的歧视。(凌金位)

学校无权追加附加条件

资助贫困学生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以及社会资助。从这些资金来源看,本身不带附加条件,多属无偿资助。学校追加附加条件,负面影响较大。受助学生会将这种帮扶当作是一种交换,进而淡漠感恩心理。现实中,很多学生受到帮扶,当有能力时,自觉回馈社会,这正是此前接受无偿资助的结果。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需要等价交换,更需要相互帮助。另外,追加附加条件,不容回避的问题是:歧视。许多贫困学生心理本来就脆弱,这种附加条件,很容易形成事实上的歧视。(谢茂明)

不可将贫困生视为另类

此举有把贫困学生看作另类之嫌。如来自中西部地区或农村、山区的学生,初次步入城市走进大学,既深刻地体会到了城市与农村、贫困与富有的差距,也看到了自身与别人的差异,再加上年龄不大、阅历不深,使他们的心理容易变得敏感、脆弱。他们渴望帮助,但更渴望与其他人平等相处。学校将参加公益劳动作为贫困学生受助的附加条件,必然地区分了受助学生与非受助学生,也就是贫困学生与非贫困学生。这极有可能对贫困学生敏感而脆弱的心理造成不良刺激,对他们身心健康是很不利的,“马加爵”式的悲剧就是例证。(铁松)

不应局限于贫困生

获资助的贫困生本来已经觉得低人一等了,再让他们每月必须按照获得补助的等级,参加相应数量的公益义务劳动或是社会工作,让他们每月用参加公益义务劳动或是社会工作获得的报酬来冲抵一部分社会救助款,将更加使他们觉得这是一种侮辱惩罚。学校负责人说,此举旨在培养大学生劳动观念,锤炼他们自立自强的品质,那么,这种培养和锤炼不应该局限于贫困生,所有在校的大学生都应该包括在内。(茹含懿)

不要强迫要自愿

我认为,学校此举出发点是好的,但可能把“好事”办成“坏事”。生活条件好的,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生活条件差需社会资助的,就得进行公益劳动。这样“贫富分明”,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还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贫困生参加公益劳动从自觉自愿变成被逼无奈,甚至背上沉重的思想负担;参加公益劳动,获得资助,本来就是“天经地义”,这样,资助贫困生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贫困生要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工作,经济条件好的学生也应该积极参加,这是每一个学生应有的品质。因此,我要说:不要强迫,要引导,要自愿。强迫,只会引起反感。(凌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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