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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类交通事故当事人要负全责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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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杜新达)昨天下午,记者从市交管局获悉:市交管局制定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交通事故定责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市交管局副局长王立介绍,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过去北京乃至全国均没有一个统一的责任确定标准,办案人员的经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最终认定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改为“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强调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就是“这起事故是怎样发生的,到底怨谁”。在此基础上,市交管局经过多次调研论证、与实际发生的10万余起案例进行比对,最终形成了《标准》。《标准》进一步增强了当事人责任的可预测性和认定责任的可操作性,有效保证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标准》明确规定了负全责的12种情形,同时改变了以往事故认定中机械累加的状况,更注重追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或根本原因。同时,还首次提出了加重原则,如无照司机酒后驾驶发生事故,责任认定时会加重一级,即本应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改负主要责任。据介绍,《标准》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确定为A类行为(严重过错行为);将促成事故发生的条件,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确定为B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其中按照交通事故分类的A类行为93条,按照行为主体分类的B类行为32条,共计125条。为利于确定A类行为、明确事故调查的重点,根据事故处理实践,将交通事故分为14类。

今天,交管局网站、首都之窗以及各交通支队的触摸屏等都将公布《标准》实施的公告,其中的各项责任认定及细则均有编号,百姓可以根据编号查出所需要的内容。

当事一方负“全责”的12种情形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分为14类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利用A、B分类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具体方法

当事人的A类过错行为是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当事人的B类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条件,应当负次要责任;根据当事人具有A类、B类或者兼有A、B两类交通违法行为,《标准》确立了以下具体确定责任方法:

1.一方当事人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A、B类且无其他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的,有A类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2.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B类行为的,只有A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A、B二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或者B类行为的,有A、B二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标准》还对确定教练员责任、不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当事人无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责任确定进行了规范。

网络编辑: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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