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成人与未满14岁少女同居生子双方自愿也属犯罪

山西晚报

关注

因与一未满14周岁的少女同居,并致其怀孕生子,江西省万安县弹前乡大岩村村民宋某,近日被万安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1年9月中旬,少女华某(1988年12月出生)在其姑父刘某的带领下到广东打工,由于人生地不熟,刘某将华某托付给同在当地打工的34岁的老乡宋某。当晚,宋某在其租房内花言巧语后将华某奸污。同年10月初,宋某明知华某未满14周岁,但为了今后能与华某结婚,宋某又将原本不打算再打工的华某哄骗至广东,租房与华某同居,致使华某怀孕并于2003年3月生育一男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且造成严重后果,尽管同居系被害人自愿,但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法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肖良玉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