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家属两次获得4.5万 精神赔偿诉求渐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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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济南4月23日讯(记者 董震 实习生 戚淑军 李术燕)一六旬老汉车祸后成了植物人,后老汉又不幸死亡,老汉的家人两次提起诉讼,共获得28万元赔偿,这两次判决共支持原告获得精神抚慰金4.5万元。我省法律界人士指出,最终能获得如此高的精神抚慰赔偿金在我省还不多见,这反映出法官判案更关注受害当事人的精神伤害了。
此案发生在2001年10月,60多岁的王老先生被济南某公司的司机刘某某开车撞伤,成了植物人。为给王老先生看病,他的家人耗费了大量的医疗费和精力。因和司机单位对费用问题协商不成,2002年1月,王老先生的家人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刘某某是职务行为,因此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判决济南某公司赔偿原告18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4万元。
虽经积极治疗,王老先生仍于2003年1月去世。他的去世使其家人受到很大的精神打击。于是,王老先生的老伴张某某及五个子女作为原告又一次起诉该公司。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再次赔偿10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两次判决都支持了精神抚慰金,并且数额达4.5万元,这在以前是不常见的,表现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视当事人的精神损害问题。”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的艾泽波说。
艾律师表示,精神损害所涉及的生理、心理及人格利益的损害并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容易判断,正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所涉及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也就具有了较大的伸缩度,因此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过,虽然法官对精神抚慰金的支持数额多少似乎都无可非议,但一定程度上却反映出法官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认识和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