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看病可领救助金
生活报新街派
本报12日讯记者今日从哈市民政部门获悉,由民政部门颁发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开始实施。该制度实施后,哈市低保户有望彻底解决看病难的问题。
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制定的,实施对象是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大病救助的低保人员,需要在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卡就医。市二院、市四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结核病院为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据介绍,患有以下疾病的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的;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脑中风急性期的。对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治疗的疾病,由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可到本市其他医保指定医院治疗。
低保人员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复印件,以及由定点医院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正式医疗费收据和处方复印件;对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人员,应提供市级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
对大病医疗救助的审核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逐步审核。申请人员登记后,居委会先要索取证明材料,对符合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由社区居委会城市低保评议小组三人以上(含三人)进行调查,然后对初审合格的,上报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接到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实:对社区居委会初审合格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将材料上报到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社区居委会并正式通知申请人。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受理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小区的城市低保人员提出的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委会公示3天;对公示无疑义的办理批准手续,发给《大病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救助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申请人。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低保人员,经审核批准后,将按照两种标准给予救助。一种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的城市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另一种是其他城市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据了解,经道外区民政部门审核,目前该辖区内18户低保户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民政部门已做好救助金发放工作,这18户低保户将在本月底领到首批救助金。低保户需要持《大病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户口本领取大病医疗救助金。(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