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杀妻冤案当年庭审回放:四种口供自相矛盾
一个人如果能预知三天,便可富甲天下;一位律师的辩护意见预见了11年后冤案昭雪,然而,这个预见却未能避免法律的公平正义遭受沉重打击——
无罪辩护 11年前的律师预言
一宗几乎置人于死地的案件,从11年尘封的案卷中,人们发现,从办案之初就已注定是一桩彻底的错案。
当时的律师虽然尽己所能进行无罪辩护,但是,在“佘祥林杀妻案”的司法程序中,律师声音之微弱,后果何止是一声叹息了得。
-经典指数:
★★★★★
-经典元素:
① 当代的“窦娥”冤案。11年前“被自己杀害”的妻子奇迹般出现,当年28岁的被告佘祥林已付出了11年的黄金岁月
② 此案成为人们关注典范之一,被称为错案的“标本”
③ 当年的辩护律师以充分的证据为佘祥林作无罪辩护
-出场律师:
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何大林律师
与佘祥林案有关的律师
何大林
案发后佘祥林的惟一的辩护律师,坚持为佘祥林作无罪辩护。一审判决下来,何大林律师帮助佘家属撰写了上诉状。
金承刚
佘祥林冤案披露后,第一个赶到湖北京山县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律师,因为压力关系而退出。
张成茂
佘祥林出狱后,其家人为其聘请的律师,将处理国家赔偿问题。张成茂曾在“赵忠祥、饶颖”案中,担任赵忠祥的代理律师。
周 峰
佘家人新聘请的律师,与张成茂共同为佘祥林提起国家赔偿。
11年前,一场“六月飞雪”突然降临湖北省,这场“雪”仅是五张薄薄的判决书,却改变了佘祥林(又名杨玉欧)一家人的命运,带给他们毁灭性的打击。
1994年4月11日,佘祥林的灾难日。
这一天,在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乡吕冲村一个水塘中,人们发现了一具女尸,这具女尸被认定为佘祥林失踪的妻子张在玉后,佘祥林的漫长“窦娥冤”路拉开了序幕。
9月22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荆州分院向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佘祥林“杀妻另娶”。(详细报道见本报4月5日2版《谁制造了佘祥林11年冤案》)
佘祥林的辩护律师、当时京山县京山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何大林告诉《法制早报》记者,当年他以“杀人动机难于成立、证据严重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为佘祥林作无罪辩护。开庭5天之后,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在判决书上,何大林律师的两点辩护意见赫然在册:第一,被告人与另一女青年关系暧昧与“杀妻另娶”之间无因果关系;第二,没有直接证据,证据不足。
然而,“本院(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佘祥林无视国法,为达到另娶之目的,残忍杀死妻子,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被告人佘祥林的辩解理由以及辩护人何大林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
一桩本可以避免的冤案,达到悲剧的高潮: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佘祥林死刑。
11年斗转星移,回视佘祥林杀妻案一审判决书,当年最庄严的“铁证”,今天成为最大的笑话:
“(佘祥林杀妻)事实,有证人胡明德、杨五香等人的证言和报案人程爱平的报案材料证实;有用于沉尸的石头、蛇皮袋和麻绳等物证予以佐证;有被告人佘祥林画的行走线路图及被告人领着公安人员找到杀人、沉尸现场的记录印证;有现场的勘察笔录、尸检照片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印证;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昏迷后又抛入水中溺死的结论与上述有关证据一致,被告人佘祥林亦曾作过供认,且其口供与上述证据一致。”
辅佐勾践成就霸业、功成身退却巨贾的范蠡曾说,一个人如果可以预知三天,就可以富甲天下。一位律师的辩护意见预言了11年后的冤案,未被采信的损失一笔接着一笔:
辩护意见未被采信,佘祥林蒙冤入狱11年,两次险些丧命;而如果当初认真聆听律师的声音,11年后的今天,当时京山县马店镇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佘祥林可能已经是某派出所的意气风发的得力干将。
辩护意见未被采信,佘的母亲杨五香因喊冤告状被抓,被关了九个半月,获释时耳聋眼瞎,不能行走,三个月后去世;而如果当初认真聆听律师的声音,今天的杨五香可能依然健在,正跟满堂儿孙过着恬静的幸福生活。
辩护意见未被采信,佘的女儿杨斯寒13岁被迫辍学,拿着假身份证去打工。而如果当初认真聆听律师的声音,天资聪颖的杨斯寒今天可能正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和同学们一起朝着大学殿堂进发。
辩护意见未被采信,无名女尸的真凶至今依然逍遥法外;而如果当初认真聆听律师的声音,无名女尸案也就不会成为11年的悬案。
假如当初辩护意见被采纳,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就不会像今天这样备受质疑。
-控辩焦点
质问 穿越11年时空
1994年10月8日,星期六。
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唯一的法庭内,何大林律师像往常一样出现在法庭上。“常规”的刑事案——佘祥林杀妻一审开庭,旁听席上只有双方家属,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
11年后,已经记不清当时的天气,也已记不清当时自己的着装,但是何大林律师依然清晰地记得自己当时的职责,为佘祥林作无罪辩护。
如今重温这一无罪辩护,它已然升华为质问,穿越时空的质问。杀人动机:
预谋杀妻 另娶新欢
控方:1993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佘祥林因与京山县高关水库管理员女青年陈某关系暧昧而与妻子张在玉不和,以致其妻子精神失常。佘见其妻子患精神病,遂起杀妻另娶之心。
辩护人:这个杀人动机难于成立。
首先,指控的被告与陈某的暧昧关系导致妻子张在玉精神失常,从而产生嫌弃之心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在玉是否精神失常以及精神失常的原因,根本没有医学上的任何证明或诊断书材料予以证明。
其次,根据陈某的供述,陈某承认虽然与被告的关系很好,但不是恋爱关系,也没有想过要在一起生活。被告也没有承诺过要娶陈某为妻。陈某只是年幼时不懂事,长大后就自己跟被告断绝了关系。
言词证据:四种口供 自相矛盾
控方:4月20日晚十时许,被告人佘祥林将妻子张在玉从床上拉起来后,带到白湾瓜棚内关好门,自己返回家中。次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佘祥林将小孩杨斯寒抱到其父母房内,谎称张出走了,然后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的毛裤,一人推自行车出门。佘来到白湾瓜棚给张换上衣服、穿上毛裤后,把张带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趁张不注意,从地上检起一块石头打击张的面部,将其打倒在地,紧接着朝张的头部乱打一阵。张不动弹之后,佘将她拖至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负其身后沉入水中。
辩护人:这只是被告的一种口供。我们应该看到,被告提供的作案口供有4种:一是预谋杀妻,另娶新欢;二是与本村某人合谋杀妻;三是老婆出走,不慎摔死,然后被告才将妻子尸体沉塘;四是自己没有杀妻。
被告本人在法庭也供述,是因为妻子失足摔死后,自己才作出沉尸的举动。从总体来看,这些口供是自相矛盾的,作出这些供述的可能性经不起推敲。在这里只有被告的口供,没有其他的直接证据,所有的间接证据也形不成完整证据链。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杀人工具:没有物证 佐证不清
控方:上述事实,有用于沉尸的石头、蛇皮袋和麻绳等物证在案予以佐证。
辩护人:被告在口供中说作案工具里有木棍,但案卷材料中没有关于木棍的任何描述,也没有提到其来源。对于被告口供中承认的作案石头,也没有详细的材料能够反映其形状、是否与无名女尸的伤口相吻合。这里只提到无名女尸被沉塘的石头,但这并不意味着沉塘的石头就是作案的石头。口供中提到用来勒脖子的绳索,材料当中虽然有关于绳索,但也只是说用来捆绑无名女尸的,那么作案的绳索在哪里?
这些作案工具的缺失同样影响到本案的认定,这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予以认定被告实施了犯罪行为。
控方:1994年1月17日,被告人佘祥林从京山县马店镇乘三轮出租车回雁门口乡何场村下车时,见车上有一蛇皮带,袋内有几件衣物和一双保暖鞋,便将蛇皮袋提下车,放到白湾瓜棚内。这个蛇皮袋就是沉尸所用。案发后,被告将被害人换下的衣物进行烧毁。
辩护人:这个蛇皮袋及其衣物至今没有找到失主,这些东西到底是谁丢的,没有证据证明。也就是说,这些证据缺乏来源,不能予以佐证。同时,本案指控的被拿到灶里烧毁的衣物,没有相关的灰烬或是残片证据。这同样属于证据不足。
作案线路:山水相隔 案难完成
控方:本案有被告人佘祥林画的行走线路图,以及被告佘祥林领着公安人员找到杀人、沉尸现场的记录印证。
辩护人:这个路线图存在可疑之处。在图中,被告佘祥林杀妻的全程有几公里的路,中间有山,有水塘,还有松树林,案发当时的时间是凌晨,黑灯瞎火,被告还推着自行车。这个杀妻过程困难甚多,让人不能相信。 本报记者 朱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