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房改房归属问题
哈尔滨日报
目前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对房屋的价值、房屋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的数量很多。而且这里面争议较大的又集中表现在对于房改房问题的处理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相关规定,已针对双方争议的房改房等因享有一定福利政策而取得的房屋,按其权属状态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规定。
一、双方离婚时,就争议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时的处理方法。因房屋权属尚未最终确定,所以此类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也只能解决该房屋目前的使用问题。真正的权属问题,还必须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才能最终确定。
二、对于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双方发生争执时的处理办法。夫妻双方对争执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当事人对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总结了实际中一些地区较为成功的经验基础上,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提供了一些可行的做法。如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以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三、男女双方结婚,双方亲属为其购房提供的出资,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离婚时,对于这些出资的性质如何确定?是赠与,还是借贷?如果属于赠与,是对自己一方子女所为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将出资认定为赠与行为的,根据《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出资时间为区分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婚前出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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