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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规定 阻碍舆论监督要追究责任

东方网-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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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深圳3月29日电《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阻碍舆论监督要追究责任。

      《条例》在全国率先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舆论监督权,规定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其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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