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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师不应兼任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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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不久,有媒体报道,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教授建议取消兼职律师。他的理由是:“鉴于兼职律师的特殊身份,律师协会实际上很难对其进行监管,这不利于强化律师队伍的行业自律。”梁教授还认为,“教师和律师这两种职业,价值标准相关非常大,难于兼顾两头。已经有不少兼职律师的教师由于教学不理想而受到投诉。更为重要的是,少数兼职教师,在以律师身份活动的同时,又以法学专家身份对法院施加影响,难免损及司法的公正。”对于梁慧星的观点,本文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韦华腾 廖成忠

对梁慧星教授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培养的多数学生将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其中相当一部分要从事法律职业。如果法学教师只专心致志于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而没有任何法律实务的经历,那么很难想象也能使法学教育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很难想象他所培养的学生能较好地从事法律实务。根据我们对学生评教的调查,现在有兼任律师的法学教师,讲课的评教满意率一般都比较高,而一些因教学效果差被投诉的教师,往往是没有兼任律师的。

美国的法律教育最早是在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后来才进入正式的大学;进入大学后法学院的教学重点仍是律师的技能培训,使学生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技巧和法律人的思维能力。法学院的许多教授同时兼任律师,以便更深入、广泛地了解社会、政府和司法。美国辛普森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即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微茨。在我国,很多大学已经认识到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纷纷聘请有名望的律师做兼职或特邀教授、研究员;刚出道的一些律师也应聘到一些学校上法律课。这些律师实际上已经既是律师,也是法学教师。

在很多国家,法学教师进行律师执业并不被看作是“兼职”律师,因为法学教师本身属于法律职业。有些国家法学教师兼任律师情形少,是因为法学教师自己不愿意或者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兼任律师。有些国家即使是法律上有不许可兼职律师存在的情形,也只是不许可非法教学的兼职律师。

多数做兼职律师的法学教师不完全是为了增加收入,更多是为了联系实际,服务教学。办案量和收入一般比专职律师少得多。现实生活中,确也有些做兼职律师的教师过分追求经济效益,难于兼顾两头,因教学不理想而受到投诉。但这是个别现象。由于现在学校都实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推行聘任制,学校对教学不理想的教师可按其规定作出处理,直至解聘、开除。

由此观之,法学教师可以兼任律师,不仅应当允许,而且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必要。

不可否认,少数兼职律师,在以律师身份活动的同时,又以法学专家身份对法院施加影响。这种影响,有时也难免损及司法的公正。但这并不是法学教师兼任律师的制度必然的产物,也不是法学教师不兼任律师就不会产生的现象。如果法学专家作为律师在法律或者其他司法活动场所说服了法官或者其他司法官员,法官或者其他司法官员从心理上认可并采纳其观点,这完全符合律师制度的运作机制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如果法官或者其他司法官员仅仅因律师是法学专家而将就他的观点,影响司法公正,那就只能说明司法人员心理素质较差,偏信法学权威。如果有师生关系,则应当由回避制度来解决。

假如说,法学专家兼任律师确实影响了司法公正,那么禁止法学教师兼任律师是否就能解决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代理”,而且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作为代理人的权利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权利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作为“兼职律师”之路行不通时,法学专家完全可以操起“公民代理”之业。为了防止社会上的“黑律师”,有人提议限制公民作为民事代理人的权利。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没有采纳这一主张,理由之一是代理人的权利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人有什么权利,代理人都有;理由之二是为了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不一定要找律师,而可以找自己的朋友、亲戚、同学等来代理。既然法律不禁止“公民代理”,那么法学专家也就可以充当“公民代理”的角色。

法学教师兼任律师的特殊身份不大可能影响律师协会对其进行监管,也不大可能影响强化律师队伍的行业自律。相反,由于兼任律师的法学教师具有双重身份,律师协会适当的时候可通过其所在教学单位对其进行监管,他本人也由此受到多一方的强有力监督,这完全符合设立律师制度的初衷和根本目的。从实际情况看,极少数律师因违法乱纪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而作为法学教师的因违法乱纪而被处罚的情形更是少之又少。

(作者韦华腾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广东行政学院法学系主任、法学教授;作者廖成忠是广东行政学院法学副教授、博士)(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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