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不退换"是"霸王条款" 众商家纷纷退换特价商品
桂龙新闻网
特邀嘉宾:南宁市王莹文律师事务所 陈云肖律师
便宜实惠的特价商品历来都是“抢手货”。不过,特价商品通常都是“买来容易退换难”,因为很多商家都标榜“特价商品概不退换”。那么,当消费者发现买回的特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不合适时,是否能顺利退换?商家又能否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的那样实行售后服务呢?为此,3月4日至6日,记者与南宁市王莹文律师事务所的陈云肖律师,对邕城部分大商场和超市作了一次“特价商品是否能退换”进行暗访。
边逛边访:“恕不退换”是“霸王条款”
今年春节期间,本报曾接到南宁市民蔡小姐的投诉称,她在步行街购买特价服装时,商家开出的购物小票上注明“特价商品恕不退换”,尽管所购的服装并无质量问题,但蔡小姐认为特价商品也是商品,应该与正价商品一样享受“三包”,“恕不退换”实属“霸王条款”。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和蔡小姐有类似遭遇的人并不在少数,“特价商品恕不退换”这样的“商家告示”相信对于许多市民来说都不陌生。对于这样的“商家告示”,南宁市王莹文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说,消费者购买的虽然是特价商品,但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家仍须保证其具有普遍商品的通常用途,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无论是商场还是超市声明其商品“特价处理,概不退换”的规定都是无效的,一旦商家在“三包”期内拒绝退换,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大小商家纷纷退换商品
为了探探商家的反应,记者与陈律师亲历了几回退换特价商品。
3月4日,记者在友爱路南园服装城买下了一条原价为268元、现标价为99元的“特价”“啄木鸟”西裤。第二天,记者以西裤尺码不合适为由要求商家将西裤换成衬衣,营业员仔细检查记者退回的西裤后说:“只要是没有挑裤脚、没有拆掉原商标、没有进行水洗,保持服装完好,那你在7天内拿来我们都可以更换。”
在百盛购物中心4楼的“芳美亚”饰品专柜,记者出示了一款于2004年7月19日在此购买的、现因弹簧松动无法正常使用的高档发夹,虽然早已过了3个月的退换期,但营业员仍热情为记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并于3月6日上午通知记者领回修好的发夹。在记录本上,记者注意到,从3月1日至6日上午,已有5名顾客在此得到了销售方的免费维修服务。
在沃尔玛、利客隆等超市,当记者表示购物付款后要退换商品时,除了一些特殊商品(如蔬菜)不宜退换外,工作人员都满足了记者的要求。
在和平商场、交易场里,记者随机采访了10名店主和消费者,得到的反馈是:无论是十元的小交易还是上千元的交易,只要“原包装不破损、商品完好,有本店发货单之类的凭证,一周内退换没问题。”
专家提醒:买特价商品要留心
“商品打折或者特价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它应该享受到和全价商品一样的售后服务。作为消费者,不要因为特价商品的便宜自觉‘理亏’而不和商家‘计较’,相反,同样应重视自己的权益。”陈律师说,消费者碰到的“特价商品”,大部分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促”出来的“特价”,所以只要不是处理品,商家都应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实行三包;反之,若消费者明知商家出售的商品有瑕疵而接受的,商家则可以免责,即如商家之前已标注“处理品”字样,则表明该产品无法享受三包服务,因此消费者购买前应考虑清楚。
记者手记:“3·15”让商家忙“补课”
对于连续几日的特价商品退货亲历,记者和陈律师既“失望”又高兴:“失望”的是未能像预期的那样找到不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商家,高兴的是邕城不少商家的经营意识、法律意识较往年有了明显提高,不但在退换货时能及时做出妥善处理、对国家的相关退换货条款解释清晰,同时办理退换货时也不再摆出一副“脸难看”的样子——有趣的是,记者与陈律师以熟客的身份与南百、百盛的专柜销售代表聊天时,得知早在春节前后,商场就对销售人员进行了“补课”,尤其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业务培训和考核,难怪不少销售人员对条款倒背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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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生活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房敏婕 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