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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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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窝点加工病死鸡

  本报记者 鄄诚 摄

  晨报讯 (记者 赵威)昨日,沈阳市工商局对外公布去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幕被曝光。

  案例一:化工原料加工水发食品

  去年1月4日,沈阳工商皇姑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沈阳市皇姑区鑫鑫水发部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工业用硫酸亚铁和氢氧化钠等化工原料加工销售茄参、香螺和牛百叶等水发食品,工商执法人员当场对化工原料进行全部扣留,并查获有害水发食品2250公斤。

  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全部有害水发食品,并处罚款。

  点评(沈阳市急救中心党办主任王媛):这种行为直接危害市民身体健康,建议生产和销售环节都应该严格把关,不让假冒伪劣商品出现。

  案例二:70头猪体内注胶增重

  去年9月24日,沈阳工商东陵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在东陵区前赛村一农家院中,发现崔某等4名外地人正在向70头生猪体内注胶,其中,已有9头生猪注胶后死亡。

  工商执法人员依法扣留现场注胶工具、原料和70头生猪,并将违法嫌疑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点评(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维权志愿者魏巍):消费者应该增强自我维权意识,不要一时贪便宜,买假冒伪劣商品,反倒害了自己。

  案例三:工业盐冒充食用精盐

  去年7月2日,沈阳工商新城子分局在虎石台前詹村发现一加工劣质食用盐的黑窝点,现场发现标有“加碘精制盐”成品、半成品及标有“INDUSTRIACSALT(工业盐)”和无标识盐共计28.8吨。

  工商执法人员当场将所有的加工成品及原材料依法扣留,转交盐业监管部门处理,及时防止了该批工业盐冒充食用盐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点评(省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部工作人员李娜):工业盐危害消费者健康,黑窝点加工者拿消费者的生命开玩笑,社会各界应该联合举报打击制假窝点。

  案例四:经销劣质奶粉坑害消费者

  去年7月15日,沈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国小食品城”一业户库房内查获大量劣质奶粉。

  经查,当事人高某经营销售的奶粉是浙江健元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年高钙粉、婴儿加锌奶粉、全脂和脱脂奶粉,共计3984袋。经法定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均为劣质奶粉。

  沈阳市工商局依法扣留并销毁全部库存劣质奶粉,并将高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点评(沈阳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孙先生):工商部门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确保人民吃到放心食品。

  案例五:病死鸡化装成“白条鸡”

  去年8月,沈阳工商苏家屯分局查封一家加工病死鸡的黑窝点,现场查获病死鸡120只。

  当事人刘某交代,从8月初开始,刘某以两元一只的价格在周边地区养鸡户处收购病死鸡,并加工成白条鸡在市场上销售。

  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销毁全部病死鸡。

  点评(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三好派出所副所长闫之雄):造假者只顾挣钱,不顾及消费者生命安全,其行为必将得到严惩。

  案例六:偷改食品生产日期

  去年1月,沈阳工商铁西分局执法人员在沈阳市沁香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广东省东莞市溢东食品厂生产的“岩烧紫菜薄饼”的生产日期,由2003年2月26日改为2004年1月4日。

  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点评(中国质量报辽宁记者站记者孙伟):商家私自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涂改,延长了保质期,埋下质量安全隐患,商家有欺诈行为。

  案例七:300吨不合格化肥险入市场

  去年1月,沈阳泰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从山东省新红日新肥业有限公司购进“好日子”牌复合肥300吨进行销售。

  沈阳市工商局新民市局对该批次化肥进行质量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不合格化肥,并处罚款,及时避免了该批次化肥流入市场。

  点评(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志愿者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于立洋):化肥厂家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合格化肥将坑害农民一年的收成。工商部门及时出击,避免了农民的损失。

  案例八:偷卖不合格牛肉粒

  去年3月,大连华楠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从重庆金星股份有限公司购入“老四川”五香牛肉粒12100捆,在商场、超市进行销售。

  沈阳市工商局大东分局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对该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毁全部不合格“老四川”五香牛肉粒,并处罚款。

  点评(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闻中心副主任唐伟):希望工商局继续加强监管力度,让市民吃得更放心,同时,消费者发现情况应及时举报,全社会都该关注食品安全。

  案例九:夸大保健食品功能误导消费

  去年6月,沈阳森克药业有限公司在经营保健食品“真高因子”的过程中,散发宣传单称“‘真高因子’全功能组方,科学增高”、“能在较短时间内使人快速长高”。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为该企业产品核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辽宁省卫生厅批准的广告审批表中,并不含有该产品具有促进人体快速增高功能的批准内容。儿童食用后,不能起到增高作用。

  沈阳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点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铁军):商家夸大保健食品的功能,是对社会群体全体利益的损害。

  案例十:销售大米假冒“质量安全”标志

  去年5月,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粮库销售的大米,在包装上假冒“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家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及“质量安全”标志;在未取得辽宁省农业厅核发的“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包装上标注“被沈阳市环保部门认证为无公害水稻生产基地”。

  沈阳工商苏家屯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点评(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崔扬律师):粮库假冒相关部门的认证,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同时违反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应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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