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有望享受生育保险
辽沈晚报
即将出台的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草案)》提出:女职工正常生产、早产、难产、流产等情况都可以领取相应的医疗、生活补贴
本报讯首席记者孙泽锋报道 沈城每一位有幸成为母亲的女职工,都将得到23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以及部分生活津贴。“三八”妇女节当天,记者从沈阳市政府获悉,一部《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草案)》将出台,全新的城市生育保险制度也将随之建立,这将成为政府部门送给全市女职工的一份“厚礼”。
女职工必须参保“生育险”
按照《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草案)》的要求,沈城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而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这些从业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
记者了解到,这部目前已经经过征集意见阶段的新法规(草案),内容十分详尽。不但包含了正常生产所应享受的生活、医疗补贴待遇,还有早产、难产、流产、引产的情况一并予以考虑,甚至连男方护理假工资都有安排。
企业投保,职工不交钱
这部专门为女职工利益考虑的新险种,尽管尚未正式出台,但是也已经引起了多方关注。而令这些女职工们更加开心的是,生育险无需个人缴纳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解决。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用人单位每月按6‰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新办法将赋予女职工一把“尚方宝剑”:用人单位不缴、少缴或者迟缴生育保险费的,除依照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加收滞纳金外,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还将接到1000元至5000元的罚单,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三个条件才能领补贴
正常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可以领取生育医疗费补贴2300元;难产的为3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300元……除此之外,怀孕的女职工还将按月领取部分生育生活津贴。这些待遇令那些身受妊娠之苦的女职工颇感温暖。
但是,记者了解到,必须符合三项条件的女职工,才能享受上述待遇。这三项条件包括: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放置及取出宫内节育器、引产术等)或者因生育直接感染疾病的。
骗保要挨重罚
有关部门特别提醒,尽管这些待遇十分优惠,但是奉劝个别人员千万别见利忘义,否则重罚“伺候”。因为这个险种的特殊性,因此所有骗保行为都将涉及医疗单位的证明。
为此,有关部门专门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如果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返还,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单独制定本行政区域生育保险办法。
相关草案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300元,难产的为3200元;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300元;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五)实施宫内节育器的放置或取出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120元;
(六)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增加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上述支付标准含产前检查、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
此外,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