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鱼塘合伙人喂鱼突遭雷击身亡 死亡性质引争议

龙虎网

关注

【龙虎网讯】丈夫到鱼塘喂鱼,突遇暴雨,并被雷电击中身亡。妻子随后将与丈夫共同承包鱼塘的另外13人一起告到法院索赔。可这些人则认为,她丈夫被雷电击中,属不可抗力,并非因公死亡,他们不应担责。

喂鱼时被雷电击中身亡

2002年9月,高淳人胡虎决定与同村章强等13人合伙承包离家不远的1300亩鱼塘,从事水产养殖。经大伙推选,胡虎作为承包方代表,与鱼塘的发包方签订了承包合同。

承包鱼塘后,胡虎等人又签订了共同出资经营合伙协议。为安全起见,他们在合伙协议中规定:“人身安全自负,但因公负伤由承包组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事后,胡虎鼓足了劲,对鱼塘倾注了不少心血。2003年8月28日下午,胡虎觉得天气不错,就到鱼塘抛撒饵料。可就在他抛撒饵料时,突然狂风大作,紧接着雷电交加。胡虎赶紧往家赶,可却被一道雷电击中,当场身亡。

不可抗力还是因公负伤?

丈夫喂鱼不幸被雷电击中身亡,胡虎的妻子陈芳痛不欲生。料理完丈夫的后事,陈芳认为,丈夫是为了大伙的鱼塘送命的,属于因公死亡。对此,按照当初签订的协议规定,其他合伙人应对其夫之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章强等人认为,胡虎是被雷电击中致死的,属于不可抗力,这不能算作是为了大伙因公死亡。章强等人解释说,他们当初协议中所规定的因公负伤,应该是因制止他人抢捞鱼塘中的鱼蟹、制止他人捣乱或者为了合伙组织其他利益而负伤的情形。胡虎之死,不能算在这几种情形之列。

讨说法遭拒,陈芳一气之下,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章强等13名鱼塘承包人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他们共同承担她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共6万余元。

法院认定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

日前,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陈芳坚持认为,她丈夫是为大伙利益而死,章强等人理应担责。而被告章强等13人则坚称,胡虎之死是因不可抗力,他们应该免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虎作为合伙人因抛撒饵料被雷电击死,是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还认为,不可抗力作为一般免责事由,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规定的除外。而在此案中,章强等人应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法律并未规定无过错责任中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因此不可抗力不能成为章强等人免责的理由。

庭审中,当事双方均表示同意接受调解。后在法院组织下,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章强等人向陈芳一次性支付4万元作为补偿(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不可抗力并非都能免责

喂鱼被雷电击中死亡,法院为何不采纳其他鱼塘合伙人提出的不可抗力的辩解?高淳县法院办案法官昨对记者解释了其中的道理。

这位法官介绍说,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鱼塘合伙人喂鱼突遭雷击身亡 死亡性质引争议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