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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眉落疤为何未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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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一名爱美女士在文眉后出现了意外后果——眉毛变成两种颜色,后经多次修复补色也未改观,且眉毛处落下疤痕,由此形成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然而,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审理后,一审驳回了受害女士的诉讼请求。原来,该女士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对其赔偿请求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1999年9月,黄女士到冯某经营的美容中心进行了文改眉美容。其后,黄女士却发现自己原文眉的颜色未洗掉,文改后的眉毛变成了两种颜色。2001年10月、2002年1月和3月,美容中心又多次为黄女士进行了洗眉、补色等修复,但均未能洗掉黄女士原文眉的颜色,且造成黄女士眉毛处落下疤痕。美容中心共计收取黄女士1100元。2004年5月,因为文眉问题,黄女士和冯某发生纠纷,黄女士报了警。后经派出所民警出警,双方自行解决。日前,黄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冯某赔偿因毁容造成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

这起案件在审理当中,双方对事实和证据都存在一定争议,但最终的焦点问题却在诉讼时效上。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冯某在为原告黄女士进行美容服务时,对原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支付医疗费等。但依据法律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被告最后为原告进行洗眉、补色是在2002年3月,原告在2004年5月与被告发生争议报警,其时已超过诉讼时效,该行为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由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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