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高化工厂爆炸:责任人被判责任事故罪
央广网
中广网宁波2月18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通讯员张水萍虞文君)2004年4月22日,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的善高化工厂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中广网记者曾在第一时间对此事故进行报道。如今,这起震惊全国的爆炸事故有了后续。该化工厂两名工作人员俞某、周某因对此事负有主要责任,分别被宁波市北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尽管4·22事件已经远去,但是许多宁波人对当时恐怖的爆炸现场仍然记忆犹新。记者也亲眼目睹了爆炸现场喷出的50多米高火苗。据了解,消防人员共调动了20多辆消防车才控制住了火灾爆炸局面。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公司一度停产。
而此次被判刑的俞某是那天当班的工人,周某则是管理人员。据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21日20点至次日8点,俞某在当班期间,因疏忽检查,没有将回收残液罐顶上的放空阀打开,导致氧化残液分离器内因双氧水分解产生的压力得不到及时有效地释放,使之极度超压,导致氧化残液分离器发生爆炸,继而形成了双氧水车间的大面积火灾。
法院认定俞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而作为双氧水车间的工程师周某,因平时疏于对员工的安全教育,被法院认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故依法判决二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