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孤儿弃婴今起上户口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咏)从今天开始,本市各儿童福利院的孤儿弃婴,将能办理集体户口。昨天,市公安局人口处与市民政局福利处联合召开协调会,对《北京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作出解释。自此,本市14个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儿福机构)及属地派出所,将立即着手为孤儿弃婴办理集体户口。
据了解,1992年我国颁布《收养法》。但长期以来,由于一些市民法制观念淡薄,捡拾到弃婴后没有依法报告民政部门履行收养手续,以及无政策可循等历史原因,造成数千名事实收养的儿童没有合法户籍,被人们习惯地称为“黑户”,涉及到全市2000多个家庭,直接影响了这些儿童的就学、就业等。2003年,市民政、公安等5委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解决我市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规范这些事实收养的儿童户口问题提供了思路。
今年1月1日,市公安局与民政局联合出台了《办法》,这次针对的是本市尚不能帮助孤儿弃婴解决户口问题的部分区县儿福机构。《办法》的实施意味着今后由本市儿福机构监护的孤儿弃婴,将可以像大学生一样办理集体户口了,儿福机构集体户口管理也将有法可依,并走向规范化。
据介绍,现阶段北京儿福机构对孤儿弃婴的监护养育办法有集中供养、分散代养、家庭寄养、社会助养和社会收养5种方式。在前4种抚养方式中,孤儿弃婴的监护权属于儿福机构,因此这些儿童将能依照《办法》办理集体户口。但是,由社会收养形成的事实收养的儿童不在此次《办法》规定之列。
此外,根据《办法》规定,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确认的儿福机构,才能申请建立集体户口。任何个体、私人开办的供养孤儿弃婴的类似机构不在此列。儿福机构必须设立专职户籍协管员管理集体户口,相应地,属地派出所也应设立专人管理儿福机构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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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须登记
按照《收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公民捡拾弃婴的,应该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负责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的一律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和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网络编辑:陈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