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夫妻双方能不能同在一家公司任职

北京日报

关注

新闻回放:某房地产公司员工易小姐,上个月刚与供职于同一家公司的男友结婚,这个月就因此丢了“饭碗”。因为该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夫妻双方不得同在一家公司任职。不愿惹麻烦的她考虑到先生的前途,不得不为爱辞了职。

无独有偶,近日,某知名电子商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收到一封来自总经理的邮件,内容是公司将于近期内清查“夫妻”员工,要求一方离开公司。同时考虑增加一项规定,员工之间不得结婚。不久,该公司内部论坛上也出现了以总经理ID号发出的同样内容的帖子。一时间,员工议论纷纷。

记者为此采访了易小姐曾供职的公司管理人员,他们提出,不鼓励员工结婚,是为了保证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夫妻双方如果在生活中闹别扭,势必将情绪带入公司进而影响工作。

据了解,目前不少公司都有类似的规定:夫妻二人不得同在一家公司任职,或同在一个公司任职的两个人结婚时,须有一方离职。这项规定是否合法呢?

律师说法:

北京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莲认为,如果这一规定是以不成文的“潜规则”的方式出现,同时要求离职的一方须是自动辞职,就像易小姐那样,因“不愿惹麻烦”而“为爱辞职”的话,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就成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而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做法并无不妥之处。但是,如果企业因此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违反了《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情况,然而在同一家公司任职的员工结婚则不属于此。

金律师指出,根据《婚姻法》规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别人的恋爱婚姻自由;同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劳动者不应因为恋爱婚姻关系而受到不公正对待。可见,案例二中的公司负责人提出“员工之间不得结婚,要求已结婚的一方离开公司”的规定,明显违背了《婚姻法》、《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即便该规章制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其内容违法,而不能对员工产生约束力和强制性。

同样,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出要在合同中约定“不得与其他在本公司任职的员工结婚”的内容,这样的劳动合同由于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因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针对一些企业关于“不鼓励员工结婚,是为保证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说法,金律师认为,企业有权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进行公司管理。但其所制定、执行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员工的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她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在录用员工时,增加一些限制条款,如“有近亲属在本公司工作的,不得录用”,以及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夫妻双方不得在同一个部门或存在上下级管理的岗位任职,一旦同一部门的员工或存在上下级关系的员工结婚,则公司有权调整其中一方的工作岗位”等方法、手段,在合法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避免因此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本报记者张咏网络编辑:刘春燕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