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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期待:让环保法律淬火成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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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30个特大型建设项目因未按环评法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国家环保总局叫停,此举被称为继“审计风暴”之后的一次“环保风暴”。“环保风暴”过后,人们期待:

让环保法律淬火成钢

本报记者 郄建荣

20万元的处罚权限叫停1179.4亿元投资项目

1月18日,30个特大型建设项目因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到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新闻说,30个特大建设中有22个已停建,并按照环评法的要求进行整改。但是,仍有8个建设项目拒不停工。1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证实说,这30个特大型建设项目中涉及总投资达到1179.4亿元。

24日,记者曾致电国家环保总局要求采访有关8个建设项目为何不停工的原因,不知是不便透露还是另有缘由,记者没得到说法。

按照环评法的规定,建设项目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停工外,还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万元罚款对于投资如此巨大的工程来说无异于九牛一毛,20万元能阻止几百亿元的违法工程其难度可想而知。再说行政处分,为了国家的建设工程,一没偷,二没贪,三没挪用,谁会轻易给这样的责任人行政处分。

投资如此庞大,而且大部分是当前最热的电站项目,必然涉及巨大和复杂的利益关系。依法停建这些项目,引发的震动可以想象,国家环保总局面临的压力更是不言而喻。加之不少项目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从而增加了查处的复杂性。

两次欣喜过后不禁要问:环评法能否一硬到底

“‘谢天谢地,这部法律终于通过了!’当环境影响评价法获得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消息传出后,社会各界人士奔走相告、欢呼雀跃。因为,他们深知,这部将于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法律,是我国环保事业的历史性突破,对于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在太重要!”这是当时人民日报发表的一篇报道的开头。

环评法出台带给人们的喜悦以及人们对此寄予的厚望在报道中充分显示。的确,环评法的出台确实有着令人振奋的理由:

理由一:这部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由单纯的评价建设项目扩大到对环境有影响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包括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海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等,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理由二:这部法律将要求政府在制定规划时对环境负责,部门在报批规划草案时要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理由三:这部法律是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一部法律,是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有效武器,它将环境污染中的未端治理变为源头控制。

理由四:更值得注目的是,这部法律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了规定,该法11条和21条说:“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该法还明确规定,无论是规划还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都要“附具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法。”

不需要再列举,仅这些就足以看出这部法律立意的深远,怎能叫人不振奋?

今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叫停30个特大违法建设项目震惊了舆论界,一些媒体将国家环保总局的这一举动称之为“环保风暴”。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环保局在人们的印象中历来是软面孔,难得看到它硬起来。

如果说环评法出台以及实施给人们带给了第一次欣喜,那么1月18日刮起的环评风暴则给人们带来了第二次欣喜。

但是,两次欣喜却有着明显的不同:第一次欣喜是实实在在的,因为,当时出台和实施的环评法所具有的前瞻性以及公众参与制度等都是我国环境立法中前所未有的;相对第一次欣喜,第二次欣喜则多多少少带有遗憾:遗憾之一,环评法从实施到现在不过一年半的时间,从时间上可以说是目前实施的环境法律中(不包括新修订的)最年轻的一部法律,但就是这样一部年轻法律在执行中却遇到了巨大挑战———面对违法行为,环评法屡屡失守。

遗憾之二,环评法规定的公众参与制度、听证制度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非但如此,许多建设项目公众连知情权都没有。在此,记者无须再列举遗憾之三、之四,只要将环评法对照环评执行的实情就能了解全部。

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司长祝兴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国外,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必须要过公众关,没有公众参与任何建设项目是不可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他还告诉记者,国外环境机构审批通过一个环评报告长可达几年,但在我国最长也只有6个月,短的一个月就可审批完。

就是这样的一个审批速度仍有企业抱怨审批时间长。

刚性环评法有赖各方支撑

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厂建设项目是国家环保总局1月18日叫停的30个严重违反环评法的建设项目之一。国家环保总局认为太仓港环保发电厂建设项目非常典型,该项目二期、三期工程都擅自开工建设。在有关部门受理四期工程2×600兆瓦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其240米烟囱已经施工到顶。

再说,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等三个建设项目都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

环评法的实施为什么会遇到如此大的阻力?

记者在采访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时,他给出了四条原因:

首先是一些地方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到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一些高能耗、重污染的小冶炼、小铁合金、小化工等被明令禁止的项目,在一些地方竟然呈现蔓延的趋势。

其次是有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不管项目有无污染,只要来投资就批准。有些地方领导出面干预,片面强调简化审批,限期办理相关手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执法不严的问题还相当普遍,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有的地方环保部门甚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厂址选择明显错误的项目也予以审批。

再次是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亟待提高。有些环评单位不坚持科学评价,不敢以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说话,评价结论含糊,模棱两可,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与否的结论推给审批部门,甚至极个别的环评单位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数据,或者隐瞒事实,严重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使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丧失了第三方咨询机构起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开展不足。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政府主导型,以有限的政府力量去监管数量庞大的建设项目,显然力不从心。

潘岳的这些分析都切中问题的要害。其实,环评法遇到的阻力还不仅仅是错误的政绩观在作祟,更有背后的经济利益在驱使。

从怒江大坝建设之争即可见一斑。

2003年10月,云南省曾委托国电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提交了一份名为《怒江中下游流域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情况简介》的报告,其中在“怒江开发的评价”项下算了一笔账:“怒江全部梯级开发后每年可创造产值340多亿元,直接财政贡献可以达到80亿元,其中地税年收入可以增加27亿元。”

目前怒江州财政收入仅为1亿元左右,财政自给率为14.7%。2002年末,怒江州还有22万人处于贫困线下,占农业人口的50%以上,存在大量贫困人口,其贫穷落后程度超乎许多人的想象。对于贫困程度深、贫困面积大的怒江州来说,怒江电站的开发无疑是一次巨大机遇。为此,有专家指出,怒江大坝最积极的推动者是当地政府。

有一种观点认为,此次国家环保总局叫停的30个违法项目,每一个项目停工一天都可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溪洛渡水电站工程建设部副主任王世平就说:在溪洛渡水电站工程“有8000人在这里苦干了一年多。”

一天的损失足以令人震惊,更何况一年。这经济损失该算到谁的头上?显然不能算到国家环保总局的头上,而应由违法者承担损失责任。这么重大的违法责任仅是对责任人进行党政绩处分不仅太轻,更不可能警戒后者。

国家有关部门在决策重大发展项目时,将环评法置于怎样的位置也是左右环评法能否被执行的另一关键因素。

一位环评法专家说,环评法赋予了环保部门在项目审批上的“环评一票否决权”。环评一票否决权能否发挥作用,既需要环保部门认真执法,严格执法,敢于执法,更需要其它决策部门把环评法“当回事”。

在此次环评风暴中,“软弱的”环评法终于显示了它的威力,正像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所说,环境影响评价不是橡皮图章,对违反环评法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环评法:“环保风暴”的力量之源

本报评论员

虽然人们对突起的“环保风暴”有着不同角度的猜测与看法,但是无法否认的是这场风暴的力量之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这部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有力举措,反应的是科学发展观和对经济增长新的价值判断。

长期以来,环保部门的意见在地方的规划与建设中始终占不到决定性的位置,而环评法显然在这方面有了重大突破,法律规定无论是发展规划还是建设项目都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实际上是给政府部门在编制发展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的时候从法律上明确了环境保护的责任,同时,给环保部门赋予了更大的权力。

同时,环评法不仅对政府部门的审批权进行了规定,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正是环保总局叫停建设项目的法律依据。此外环评法还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以跟踪监测的职能。

环保的推动力不仅来自于政府,也来自于民意,而且民意的基础正是政府制定有关环保的法律与制度的根本。所以动员民意参与环评是环评法的一个亮点。环评法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能够公开的规划和项目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环保风暴”首发于国家环保总局,这种严格执法、雷厉风行地叫停重大建设项目的方式,显然对那些无视法律的严肃性,无视环保问题的严重性的有关单位与部门是一次极大的震撼,具有一定宣示性的意义。但是要使环境影响评价机制能够真正深入人心,真正得到落实,而不仅是建设单位多盖一个图章,多敷衍一个权力部门,重要的是把运动式的“风暴”变成一种切实有效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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