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废纸一张?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一位花心丈夫在婚外情暴露以后,向妻子签下“忠诚协议”。可没过多久,丈夫老毛病又犯。妻子于是提出离婚,并欲以“忠诚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合法取得全部财产。可她的这一要求并未得到其代理律师的支持。
花心丈夫的保证书
近日,家住百家湖的张女士来到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要求李鹤州律师为其代理离婚官司,并拿出了一份“忠诚协议”作为材料要求占有全部财产。原来,张女士和丈夫黄某三年前相识并结婚。婚后,风流的黄某在外面一直花边新闻不断,去年春节,黄某趁妻子回娘家的时候竟然把情妇带回家过夜,后来事情终于败露。张女士痛不欲生,要与丈夫离婚。黄某跪下求饶,并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在双方父母的调解下,黄某和妻子签下忠诚协议一份,内容如下:我(黄某)做了对不起妻子的事情,经过反思现在非常后悔,为了能与妻子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我特此保证——发誓对妻子张某绝对忠诚,绝不会再有婚外情发生,呵护妻子关爱家庭。若有违反,妻子有权提出离婚,我同时愿意放弃所有财产。可是,就当这份协议签了不到半年,张女士发现黄某依然与那女子藕断丝连,虽然回家过夜,但总是借故早出晚归。张女士雇用了南京玄博调查公司,取得了丈夫偷情的相关证据。在失望和愤恨之余,妻子决定离婚,并按协议主张拥有所有共同财产。
反方:律师认为协议无法律效力
李鹤州律师告诉记者,在他代理的离婚案件中,75%涉及婚外情。显而易见,一方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是导致现代婚姻关系解体的主要原因。为避免婚外情的发生或再次发生,夫妻一方出具的“保证书”、“忠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屡见不鲜。对此目前法学界尚有争论,李律师个人认为,该协议并不受法律的保护。首先,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其次,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正如前一阵沸沸扬扬的“捉奸案”一样。最后,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难免会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而且从律师的审视角度来看,这份保证书不具可执行性,一旦产生争议,法院很难依该份协议的约定支持张女士的请求。
正方:上海一法院曾有先例判决
李鹤州律师向记者介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在前年曾有过类似判决,一位不忠的丈夫被判按照“保证书”赔付妻子“违约金”30万,法院的理由是,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判决公布后,在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被告丈夫不服判决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期间,双方又以25万的价码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本案中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并没有得到上海更高一级法院的认可或否定,就使得其在法院系统的观点仍具有模糊性。金陵晚报记者王欣(编辑 思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