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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次受贿索贿5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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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日报1月28日讯(记者 田连锋)今天上午,原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因犯受贿罪,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经审理查明,自1995年底至2003年9月间,于志军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74次非法收受或索取单位和个人的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9万余元。

今年44岁的于志军1961年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系青岛市崂山区原教育体育局局长。曾任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镇副镇长兼任经济委员会主任、崂山区交通局副局长、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3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2004年12月28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人于志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志军自1995年底至2003年9月,在担任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镇副镇长兼经济委员会主任、崂山区交通局副局长、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74次非法收受或索取单位和个人的人民币、美元、购物卡、手表、彩色电视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9.3819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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