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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导游受伤 旅行社雇主有责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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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名女大学生在利用课余为旅行社做兼职导游期间,不幸遭遇车祸受伤。其后,女大学生将旅行社告上了法院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日前女大学生的索赔请求获法院支持。本市和平区法院认为,兼职虽然不固定,但旅行社作为雇主仍应为其雇员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5月,女大学生小徐与一家旅行社口头达成雇用协议,小徐担当兼职导游带团出游。5月28日晚,小徐带了一支旅游团赴五台山旅游。旅行途中,旅游车在河北省境内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小徐不幸受伤,经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并伴有脊髓圆锥水肿。治疗当中,小徐支出医药费4200余元,其中包括旅行社为她支付的400余元。治疗期间,医院还曾先后于2004年6月和8月分别向小徐建休两周和一周。事发后,小徐随父母回原籍休养治疗,并产生了相应的交通费用。其后,就费用问题小徐与旅行社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由此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

法庭上,被告旅行社承认小徐是他们的兼职导游,并确认了小徐所述的事故经过及小徐受伤的事实。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旅行社应就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同时认为,虽然原告小徐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并且原告做兼职也具有不确定性,但其确实因伤病休,故应认定原告存在一定的误工损失,对此应酌情确定,并由被告旅行社适当给付。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支付医药费、就医交通费、误工费合计4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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