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干了“白干”?
南方日报
女性观察
王宏维
一个确凿的事实是,在当代中国大多数的家务劳动、包括生育、哺育下一代的劳动,主要还是由女性来承担的。根据2000年有关部门的统计,中国城乡家庭中的女性每天从事家务劳动为4.1小时,比男性每天从事家务劳动多2.7小时。香港政府统计署2000年公布的情况是,香港有近78.6万家庭主妇,她们每周的家务劳动时间为57小时,其中不少人同时还负担着社会职业。这些统计印证了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发表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也称《内罗毕宣言》)所指出的,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妇女,一天都干两个工作日。然而就是这样,在世界范围内,女性每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仅占劳动报酬总量的1/10。
原因在于,大部分由家庭成员,主要由女性承担的家务劳动是无报酬的,更不可能计入某个国家或地区的GDP而成为一种社会生产价值。所以,谁从事家务劳动越多,就意味着谁“白干”得越多——这不仅是为家庭、也是在为整个社会“白干”。从嗷嗷待哺的婴儿成长为一个精壮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以及使这个劳动者能够身心健康地从事各种社会生产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女性的家务劳动提供的“养育价值”,或者说社会职业劳动创造的“生产价值”即由GDP统计的价值,必定是以家务劳动的“养育价值”为基础的,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但遗憾的是,依据现行的经济制度,这一基础性的重要价值根本就不被统计、似乎也无法统计。依照GDP来衡量、说明社会的经济发展,实质上也就等于否定了“养育价值”,即判定了家务劳动的无价值。对于主要承担这部分劳动、不仅未获报酬、也不被社会劳动承认的女性,显然是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这不仅否认了女性对社会的价值与贡献,还使她们长期遭受“剥削”——如果那些家务以雇佣方式转变为社会化的家政劳动,不仅必定要付报酬,也将会计入GDP。一个常见的典型例子是,一位男士发现他雇佣的女佣贤慧可爱,决定娶其为妻。结果,他节约了原本要向女佣支付的工资。而女佣因转变为妻子后,虽然从事的仍然是与以前同样的家务劳动,却再也收不到薪酬,她的工作也不计入GDP了。
这些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不仅是女性主义对父权制下性别分工进行批判的一个重点,也已经为现代经济学研究所关注。1992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在其《生活中的经济学》一书中,就主张在统计国内生产总值时,“应该把家务的贡献也算在里面”,并认为家庭成员通过劳动为家庭生活所提供的服务和物品也“应该是国家整体生产的重要部分”。这说明,现有经济制度以及相关的统计方式、评价方式,其实是存在很大漏洞的。即使并非有意要否认、贬低妇女和她们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但若不通过政府、特别是通过有关的公共政策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偿,男女不平等的经济根基就无法清除,性别平等观念的推进也会障碍重重。而以为市场经济会自动实现劳动就业上的男女平等,则更是一种天真的幻想。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者艾里斯·扬认为,情况正好与期望相反,因为“把妇女推向边缘,从而使她们起次要劳动者的作用是资本主义本质的和基本的特性。”
要解决主要由妇女从事的家务劳动无报酬、无价值的问题,关键还在政府,即唯有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贯彻,来弥补被GDP无视、甚至湮灭了的“养育价值”,以体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女性主义研究根据对妇女的权益和发展关心程度不同,将不同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划分为三种情况:以妇女为中心的政策、具有妇女意识的政策、使妇女边缘化的政策。特别要提到的是第二种情况,它首先关注的是其他目的、而不是直接有关妇女平等权益的实现,如减少人口、降低出生率。但为达到这些目的又必定牵涉到妇女,如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延长与人口增长有反比例关系,即妇女受教育年限越长,人口出生率就会越低。如果从这样的目的出发来制定贯彻妇女受教育的政策,就只是“具有妇女意识”的公共政策,而不是“以妇女为中心”的公共政策。至于第三种“使妇女边缘化”的政策,是指那些与妇女权益无关的、或者根本就没有考虑是否将侵犯、有损妇女的利益与发展的政策。如日本的税收政策,将妻子本来就较低的收入计入丈夫工资一并计税,致使交税后妻子的收入所剩无几甚至还须倒贴。结果可想而知,妻子将呆在家中而放弃职业工作。为什么制定这样的税收政策?据说是为了孩子能够得到母亲全心全意的照料,也避免妇女为兼顾工作和家庭而过分辛苦。显然,这类公共政策看似有些道理,实际上却是有损妇女权益和发展的,它促成妻子成为无报酬的全职主妇,即成为家庭中的“被赡养者”,阻碍了男女平等的实现。女性主义政治学研究认为,为了实现和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妇女的权益不受侵犯,就应当以性别平等的观念检视现有的公共政策,尽可能制定更多的“以妇女为中心”的公共政策,至少也要使绝大部分公共政策“具有妇女意识”,减少和清除“使妇女边缘化”的政策。毫无疑问,公共政策中这三种情况的比重,将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男女平等实现程度的量化指标。同时,这也将是全面推进社会公正的必要措施与真实体现。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