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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热电厂原厂长被判刑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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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14日讯(记者康景林通讯员宁风)永济热电厂厂长兼该厂实业总公司经理刘军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今日经平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刘军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军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任职期间,刘军擅自将巨额公款共300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平定县检察院指控成立,遂做出上述判决。(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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