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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7·28”火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平阳常务副县长被撤职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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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监察局近日作出决定,给予平阳县一常务副县长行政撤职处分,一副县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决定称,作出该处分是因为他们对平阳“7·28”特大火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004年7月28日晚19时20分许,坐落在平阳县水头镇的温州辉煌皮革有限公司在原厂房一楼东侧违章搭建仓库时,皮带作业产生的火花引起阴燃起火,因厂房内堆放了大量可燃物,再加上该公司消防设施配备不健全,火势迅速蔓延,最终酿成特大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2人受伤。

温州市监察局认为,该常务副县长作为分管消防、城建规划等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对上述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管理均不到位;另一副县长作为分管工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管理不到位。两人在此次事故中均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监察局有关人士透露说,他们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结合省纪委有关精神,作出上述处分决定的。

据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平阳县监察部门还对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其他干部进行了处理。

(都市快报驻温州记者李向阳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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