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男方"转交"抚养权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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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讯】十年的夫妻生活终结后,丈夫得到了儿子的抚养权。但是,丈夫不久却发现儿子并非自己所生,于是通过法院把抚养权给了前妻,并得到精神赔偿。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前妻因为离婚时少分了财产,又要抚养儿子,于是也把一纸诉状递上法庭要求重分财产。近日法院判决:抚养关系变更但财产不重分。
十年夫妻各奔东西
家住南京玄武区的李玫和陈军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1998年9月李玫生下一个儿子。然而时间一长,夫妻俩因为性格不合经常为了一些家庭琐事吵架,而且吵得越来越凶。在结婚十年之后的2003年5月,李玫和陈军签署了离婚协议。南京玄武区法院判决儿子由陈军抚养,两人共同担负儿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共有的私有房产归陈军所有,陈军给付李玫折价8万元;其余财产平均分配。
亲子鉴定引发官司
离婚后的陈军对儿子体贴入微,想以此来弥补离婚对儿子所造成的伤害。然而,陈军无意中听到邻居的议论,说李玫为人开放很有可能有过婚外情。邻居还说陈军的儿子和他长得一点都不像,说不定不是他亲生的。陈军回到家里越想越觉得怀疑。2003年12月,陈军带着儿子去医院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正如邻居所言。又愤怒又伤心的陈军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赔偿损失。玄武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儿子由李玫抚养,并判李玫赔偿陈军已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及精神损失费2万余元。
前妻要求重分财产
判决生效后,李玫即诉至玄武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李玫觉得,当时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由于李玫考虑到儿子由陈军抚养这一因素,所以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她只要了一小部分。同时,李玫也清楚儿子并非丈夫亲生,为了补偿丈夫,她也心甘情愿地把财产的大部分给了陈军。但是在陈军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后,李玫觉得这样不公平。她认为抚养关系变更后,原协议离婚的内容已被推翻,所以她不应再按基于特定情形下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方式,而应得到更多的份额。
法院驳回重分财产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玄武法院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并不必然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等内容。
本案中李玫和陈军协议离婚时,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了陈军,但是李玫没有证据证明陈军是由于抚养孩子而多得财产,双方也没有关于变更抚养权应重分财产的约定。所以,法院驳回李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不等同于民事合同
玄武法院的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抚养关系的变更是否能导致离婚协议中财产的重新分割。据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作为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条件。这是因为在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协议中确实存在一些与一般民事合同的不同之处,由于离婚的男女双方毕竟与对方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因此,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应将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标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宗一多 吴杰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