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疯姐打官司要求监护疯妹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关注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留春 记者 殷学兵)为能得到父母遗产,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姐姐将弟弟告上法院,要求变更同样患有精神病的妹妹的监护权,改由她监护。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姐姐的要求被驳回。今年46岁的秦慧勤(化名)家住白下区。她诉称,5年前,父母去世后,留下一个没出嫁的妹妹秦慧兰(化名)。因秦慧兰患有精神病,父亲临死前留下遗嘱,其名下房产由秦慧兰继承,并委托唯一的儿子秦林(化名)担任妹妹秦慧兰的监护人。遗嘱同时声明,监护人对秦慧兰继承的房产享有使用权。两年后,因所患的精神分裂症越来越重,秦慧勤从单位内退。不久,丈夫也下岗了。就在日子过得不顺心的时候,他们的居住地又面临拆迁。拆迁前,秦慧勤找了几处过渡房,都因租金太高,未能如愿。就在秦慧勤为找不到价格适中的过渡房而唉声叹气时,丈夫提醒她说,“要是你能得到妹妹的监护权,不就有房子住了吗?”有了这个想法后,秦慧勤找到弟弟秦林,要求变更妹妹的监护权,改由她来监护。遭到拒绝后,她一边多次到秦林家哭闹,一边到处造谣,说秦林多次对亲妹妹“图谋不轨”,丧失人性。当地有关部门多次出面调解不成后,秦慧勤一纸诉状将秦林告到某区法院,以秦林多次强奸亲妹妹,已不适合再担任监护人为由,要求法院依法变更妹妹的监护权,改由她监护。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调查发现,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秦慧勤称“弟弟秦林多次强奸亲妹妹”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法院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依法驳回了秦慧勤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精神病人不能当监护人

昨天,记者就本案涉及的监护权问题,采访了该案的办案法官。该法官说,所谓监护权,是指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同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官说,该案中,秦慧勤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根据其病情,可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民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依据上述规定,她不具备监护人的条件。所以,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编辑 爱玲)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