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属实 就算“立功表现”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林万泉兰平本报记者黄却
犯罪嫌疑人朱某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举报泸州某粮食收储公司高层领导可能有经济犯罪问题,但没有提供具体线索。检察院后来根据其他人提供的线索调查发现该公司两名高层人物涉嫌经济犯罪的金额为20多万元。目前,检察院已对两人立案审理。因朱某的检举内容比较简单,缺乏事实依据,是否视为立功表现,在法律界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据了解,朱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刑事拘留。期间,朱某以书面的形式检举某粮食收储公司经理仲某与出纳陶某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并在检举材料中明确指明陶与仲之间相互勾结,请求市检察院查处。而泸州市检察院得到检举材料后,认为朱的举报太简单,没有具体说明仲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未予立案侦查。
事后,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其他人的举报线索对仲某、陶某立案侦查,经查证,仲某、陶某涉嫌经济犯罪金额20多万元,目前已全部退赃归案。在审理朱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中,对朱某的检举行为是否属于立功表现,在法律界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反方
一方认为,朱某的检举比较简单,缺乏事实依据,而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是根据其他人的举报查出仲、陶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并非根据朱某的举报线索。因此,朱的检举与司法机关查清仲、陶二人经济犯罪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正方
一方认为,朱某检举仲、陶二人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后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功条件,朱某的检举应被视为立功表现。
法官说法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的犯罪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本案朱某揭发、检举仲陶二人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且朱某的检举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仲、陶二人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之前。虽然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未及时立案,但仍可认定朱某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