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向江河湖泊丢垃圾属违法
央广网
中广网北京12月30日消息 将垃圾随手丢进江河湖泊,或许是很多人都曾有过的经历,2005年4月起,这个先前仅靠道德约束的行为,将被纳入法律处罚的视野。
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河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法律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针对这些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法律还规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法律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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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日益严重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份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应当将农村固体废物纳入整个城乡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在法律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废物和农村垃圾所造成的污染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国家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专家认为,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基础设施薄弱等实际情况,对农村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当先提出原则要求,逐步实现合理利用和安全处置。因此法律没有针对农村生活垃圾规定处罚条款。责编:邱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