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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赖儿赖女有权说“不”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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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青岛12月26日讯(记者姜淑芹)对老想回父母家赖吃赖住的成人子女,老人有权说“不”,青岛市人大会议通过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为老年人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和居住权撑起了腰杆。

据青岛市老龄委统计,青岛市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10多万,占全市人口的15.3%,整个社会的老龄化程度在全国大中城市中仅次于上海,现在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大都与房屋、财产纠纷有关,一些人甚至错误地认为儿女“赖”父母天经地义,青岛市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中突出了对老年人独立财产权、居住权的保护,这项地方性法规已经由青岛市人大通过。

房屋的产权和居住权是老年人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老人和子女之间最易发生纠纷甚至反目成仇的热点问题,青岛市规定房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的转移、过户、交换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求老年人意见,并查验和核对老年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材料。老年人委托他人办理这些房产手续时,房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向老年人当面核对授权委托书。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仅有的一套自有或者承租住房的,老年人有权要求办理在该房继续居住的公证,以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应当按照约定归还,未经老年人同意,借用人无权继续使用。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中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获得其他房屋后,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老年人的要求及时迁出。

为维护老年人的财产独立权,青岛市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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