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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骑手摔伤 路桥公司赔偿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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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南京市民雪平(化名)先生,骑摩托车行至某公司施工的沟槽处,因沟槽上有碎石子而摔倒,致其受伤。雪先生向施工单位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玄武法院审理后判决: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雪平12944.8元。

2003年7月中旬某路桥公司承建本市玄武区老宁杭路改造二期工程的排水工程,7月29日完成沟槽回填,8月1日施工的路面临时开放交通,9月25日铺设路面沥青。2003年8月6日雪平骑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桥公司施工的沟槽处,因沟槽上有碎石子而摔倒受伤。当日雪平到江苏省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右踝骨骨折”,住院治疗至同年8月22日,雪平花费医疗费15742.80元。2004年4月20日雪平诉至玄武法院,要求某路桥公司先行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6296.5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路桥公司施工沟槽虽经回填,但沟槽上存在的石子致雪平摔倒,证明路桥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雪平白天骑摩托车路经沟槽时能够清楚地看到路面有成片的石子,应当预见有摔倒的可能,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自身损害的后果。雪平自身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其摔倒受伤,亦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责任判决,由路桥公司赔偿雪平已发生的合理损失的80%,雪平自己承担其20%的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路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召局 春辉 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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