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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拯救“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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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又见有关“冷漠”的话题: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罪名,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据《人民日报》2004年12月15日报道)

西方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表明: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旁观者是否提供帮助与当时在场的人数有关;而且通常在场的人越多,站出来帮助的人反而越少。在很多情况下,旁观者不愿意采取行动,并不是因为“冷漠”,而是由于有他人在场,也许每个人都认为别人会去提供帮助。在当今社会,“冷漠”的人群中既有老百姓,也有公务员,例如见死不救、临危退缩甚至围观看热闹等等。“冷漠”事件的屡屡发生,让人不寒而栗。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每一公民都应自觉遵守。“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正是国家的法定责任之一,所以法律介入“见死不救”实质上是一种“归位”。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

事实上,我国《唐律》就曾规定:有强盗或杀人案发生,见呼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杖九十。不少国家也把“见死不救”写进了法律。埃及的法律规定:对有能力而拒绝向危难者提供帮助的人处以一年监禁和罚款最少1000埃及镑的处罚;在法、德等欧洲国家的刑法典中,都有“见死不救罪”这项罪名,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行动救助,或能够唤起求助行动,对本人和第三者也没有危险却故意放弃救助的,要处数年的监禁和罚款。在著名的戴安娜车祸中,警方对10对名追拍照片的记者是否“没有对遇险人士给予协助”进行了调查。依照法国法律,对见死不救者处5年监禁并课以50万法郎罚金。在如此严厉的法律下,那些见死不救的“冷漠”现象是必将会消失的。

我们对“冷漠”的认识,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在对旁观者“冷漠”的道德批判上,还要从疏导、医治见死不救者的心理障碍着手,帮助他们突破不良心理的樊笼——面对各种意外事件,每一个亲临现场者都坚决地肩负起自己的责任,更要从法律上对见死不救的“冷漠”行为给予惩罚。

“悲莫过于心死,哀莫过于志无”,见死不救,该当何罪?司法当局和法律界人士赶快采取真正的行动吧,不要让“冷漠”伤透了老百姓的心!(稿源:红网)(作者:孔宪英)(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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